律师与公证讲义 参考书 时显群、宁艳岩主编:《律师与公证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陈卫东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肖胜喜主编:《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 月第1版。 SECTION1律师制度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案例:“日本律师团来华调查表示:日本政府应受惩罚”;“日律师团来华取证‘8·4 事件’” 问题:A日本律师的表态是代表日本政府、日本人民还是仅仅是他们自己? B日本律师的职责定位:为人权、为社会正义而奋斗。“为人争得尊严 是每一个律师应该做的。”日本律师职责的定位,在我国的律师法中没有 怎么明确地提。 ##链接:202年10大新闻人物王选与日本律师、中国律师 齐齐哈尔的遗弃化武案:政府索赔加民间索赔 国内较大律师事务所共和所主任张建中因为伪证罪被判刑,在律师中 引起不同反应 上千律师为救老萨一命支招 ptyifi: attorney, barrister, counselor, gownsman, lawyer Attorney: A person legally appointed by another to act as his or her agent in the transaction of business, specifically one qual ified and licensed to act for plaintiffs and defendants in legal proceedings 由另一人合法指派来充当他或她商业事务的代理人的人,尤指司法诉讼中合格的 有执照来做起诉人和被告辩护的人 Barrister:[英](有资格出席高级法庭的)律师: A lawyer admitted to plead at the bar in the superior courts 美]法律顾问,律师 counselor:顾问,律师,辅导员(主要用于“顾问”一义) gownsman: One who wears a distinctive gown as a mark of profession or office 职业上穿长袍者穿与众不同的长袍的人以表示不同职业或职位(如法 官、律师、教授等) lawyer: One whose profession is to give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to clients and represent them in court or in other legal matters:律师,其职业是给委 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帮助,并在法庭或其它法律事务中代表他们。中 国人在称呼律师时用得最多的英语单词。其含义在上述诸词中也是最 广的
1 律师与公证讲义 参考书 时显群、宁艳岩主编:《律师与公证学》,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0 月第 1 版。 陈卫东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12 月第 1 版。 肖胜喜主编:《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3 月第 1 版。 SECTION 1 律师制度 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案例:“日本律师团来华调查表示:日本政府应受惩罚”;“日律师团来华取证‘8·4 事件’” 问题:A 日本律师的表态是代表日本政府、日本人民还是仅仅是他们自己? B 日本律师的职责定位:为人权、为社会正义而奋斗。“为人争得尊严, 是每一个律师应该做的。”日本律师职责的定位,在我国的律师法中没有 怎么明确地提。 ##链接: 2002 年 10 大新闻人物王选与日本律师、中国律师 齐齐哈尔的遗弃化武案:政府索赔加民间索赔 国内较大律师事务所共和所主任张建中因为伪证罪被判刑,在律师中 引起不同反应 上千律师为救老萨一命支招 律师:attorney, barrister, counselor, gownsman, lawyer Attorney: A person legally appointed by another to act as his or her agent in the transaction of business, specifically one qualified and licensed to act for plaintiffs and defendants in legal proceedings. 由另一人合法指派来充当他或她商业事务的代理人的人,尤指司法诉讼中合格的 有执照来做起诉人和被告辩护的人。 Barrister:[英](有资格出席高级法庭的)律师:A lawyer admitted to plead at the bar in the superior courts. [美]法律顾问, 律师 counselor:顾问, 律师, 辅导员(主要用于“顾问”一义) gownsman:One who wears a distinctive gown as a mark of profession or office. 职业上穿长袍者穿与众不同的长袍的人以表示不同职业或职位(如法 官、律师、教授等) lawyer: One whose profession is to give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to clients and represent them in court or in other legal matters.: 律师,其职业是给委 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帮助,并在法庭或其它法律事务中代表他们。中 国人在称呼律师时用得最多的英语单词。其含义在上述诸词中也是最 广的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萌芽:古希腊的雄辩家 (1)通过辩论影响法官: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 (2)尚未职业化,故只是萌芽 2雏形:罗马时代 (1)罗马时代的律师制度,起源于其法律体系中的“保护人”制度,与后世的 诉讼代理接近,后来发展成为律师制度。保护人( Patronus)是陪被告出 庭的人,他们为被告在庭上提供具体意见和帮助,后来发展到被告自己确 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以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代理人一开始被僧 侣贵族等显赫公民垄断,后来这种垄断逐渐被打破。一些善于辞令的人经 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辩护士( Advocatus)。 (2)共和国后期,法学家作为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崇高 地位得以确立。现在的西方社会亦然。 法学家参与立法,并用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学术良心为法治进步上书献策、奔走呼 (3)罗马皇帝用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为平民咨询法律事 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还通过 考试遴选具有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诉讼代理人诉讼 可以获得相当费用的报酬。这样职业律师阶层得以形成,律师制度得以确 立。A合法化是其“名正言顺”的必要前提。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实践, 但在发现了立法需要后及时认可则是明智之举。B职业化是必要的标志。 职业化提供了最基本的发展动力:一种职业,一种谋生的手段。 (4)罗马时代律师制度的特点 A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 将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两者都有律师资格,但前者才有执业资格,后 者须“候缺” B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很严格。第一,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第二, 必须是男性公民。第三,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即必须受过高等法律教育。 罗马共和国后期,首创了5年制大学法律教育。罗马时期的律师基本上是法学家 或长期从事法律教育和研究的人。 C律师业务范围很广泛,几乎与今天的差不多。同时,还从事法律的科研教育 工作,并著书立说。 D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这是因为当时法律具有崇高的地位 3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衰落与复兴 Middle Ages: The period in European history between antiquity and the renaissance often dated from a.d. 476 to 1453 中世纪:欧洲历史上的古代与文艺复兴之间的时期,通常被认为是从公元476 年到1453年 medieval, also med iaeval (adj.): Relating or belonging to the Middle ages 中世纪的:属于或关于中世纪的 西欧封建时期律师制度的衰落与复兴与教会与世俗社会的斗争是紧密联系在 起的。 2
2 一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 萌芽:古希腊的雄辩家 (1)通过辩论影响法官: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 (2)尚未职业化,故只是萌芽 2 雏形:罗马时代 (1) 罗马时代的律师制度,起源于其法律体系中的“保护人”制度,与后世的 诉讼代理接近,后来发展成为律师制度。保护人(Patronus)是陪被告出 庭的人,他们为被告在庭上提供具体意见和帮助,后来发展到被告自己确 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以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代理人一开始被僧 侣贵族等显赫公民垄断,后来这种垄断逐渐被打破。一些善于辞令的人经 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辩护士(Advocatus)。 (2) 共和国后期,法学家作为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崇高 地位得以确立。现在的西方社会亦然。 案例:“死刑判决被反复驳回,河北 4 青年被超期羁押长达 9 年” 法学家参与立法,并用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学术良心为法治进步上书献策、奔走呼 号。 (3) 罗马皇帝用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为平民咨询法律事 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还通过 考试遴选具有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诉讼代理人诉讼 可以获得相当费用的报酬。这样职业律师阶层得以形成,律师制度得以确 立。A 合法化是其“名正言顺”的必要前提。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实践, 但在发现了立法需要后及时认可则是明智之举。B 职业化是必要的标志。 职业化提供了最基本的发展动力:一种职业,一种谋生的手段。 (4) 罗马时代律师制度的特点 A 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 将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两者都有律师资格,但前者才有执业资格,后 者须“候缺”。 B 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很严格。第一,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第二, 必须是男性公民。第三,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即必须受过高等法律教育。 罗马共和国后期,首创了 5 年制大学法律教育。罗马时期的律师基本上是法学家 或长期从事法律教育和研究的人。 C 律师业务范围很广泛,几乎与今天的差不多。同时,还从事法律的科研教育 工作,并著书立说。 D 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这是因为当时法律具有崇高的地位。 3 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衰落与复兴 Middle Ages :The period in European history between antiquity and the Renaissance, often dated from a.d. 476 to 1453. 中世纪:欧洲历史上的古代与文艺复兴之间的时期,通常被认为是从公元 476 年到 1453 年 medieval,also mediaeval (adj.):Relating or belonging to the Middle Ages. 中世纪的:属于或关于中世纪的 西欧封建时期律师制度的衰落与复兴与教会与世俗社会的斗争是紧密联系在一 起的
4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1)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平等、自由、博爱”等人本主义思想的影 响下,资本主义革命胜利后,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律师制度 (2)律师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分工日益专业化,国际化趋势明显。 (3)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社会上的贫困人群也能够 得到律师的帮助。 二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清末以前 中国古代虽有个别的诉讼代理人,但一来没有实现职业化,二来没有合法的地位, 究其原因,我认为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权大于法,法律本身没有地位,因此律 师不可能获得合法的地位,自然也无法实现职业化。 2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1910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制度,但还没有来得及被批准 颁行,即因清王朝的覆灭而作废。 3中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但没有来得及公布; 北洋政府于1912年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 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取代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并颁布 了《律师法》、《律师法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起步和天折 1954年宪法和1950年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确立了辩护制度,但过于粗糙 不具有可操作性。1957年提请国务院批准的《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因政治运 动(“反右斗争扩大化”)被打入冷宫 2恢复和重建 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恢复了律师制度 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同年8月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88年,个体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立。 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颁布,核心思想是实行自愿 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 条例》同时废止),标志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修正,将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 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髙等院 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提高了报名者的学历要求,并且把律师资格考试与检察 官和法官资格考试统一起来。 ##206年《律师法》修订的重点 这次律师法的修订,重点要解决如下六大问题 是明确律师的职业使命,增强律师的责仼感、荣誉感,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
3 4 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1) 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平等、自由、博爱”等人本主义思想的影 响下,资本主义革命胜利后,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律师制度。 (2) 律师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分工日益专业化,国际化趋势明显。 (3) 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社会上的贫困人群也能够 得到律师的帮助。 二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 清末以前 中国古代虽有个别的诉讼代理人,但一来没有实现职业化,二来没有合法的地位, 究其原因,我认为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权大于法,法律本身没有地位,因此律 师不可能获得合法的地位,自然也无法实现职业化。 2 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1910 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制度,但还没有来得及被批准 颁行,即因清王朝的覆灭而作废。 3 中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但没有来得及公布; 北洋政府于 1912 年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 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取代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并颁布 了《律师法》、《律师法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1 起步和夭折 1954 年宪法和 1950 年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确立了辩护制度,但过于粗糙, 不具有可操作性。1957 年提请国务院批准的《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因政治运 动(“反右斗争扩大化”)被打入冷宫。 2 恢复和重建 1980 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恢复了律师制度。 1986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同年 8 月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88 年,个体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立。 1993 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颁布,核心思想是实行自愿 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1996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 条例》同时废止),标志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001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修正,将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 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 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提高了报名者的学历要求,并且把律师资格考试与检察 官和法官资格考试统一起来。 ##2006 年《律师法》修订的重点 这次律师法的修订,重点要解决如下六大问题: 一是明确律师的职业使命,增强律师的责任感、荣誉感,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
形象。二是健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更好地服务群众。三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 与义务的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四是完善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增强律师管理能力,提髙 管理水平。五是强化律师执业监督管理,严肃律师执业纪律,保障行政处罚和行 业惩戒相协调。六是增加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完善律师组织结 构,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律师的性质 1西方国家:自由职业者一一独立的地位 2中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 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般将其简称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或“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试点、公职律师试点、军队律师继续存在,将使我国律师制度完善化。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 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 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入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以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4 形象。二是健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更好地服务群众。三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 与义务的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四是完善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增强律师管理能力,提高 管理水平。五是强化律师执业监督管理,严肃律师执业纪律,保障行政处罚和行 业惩戒相协调。六是增加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完善律师组织结 构,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一 律师的性质 1 西方国家:自由职业者——独立的地位 2 中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法》第 2 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 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般将其简称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或“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试点、公职律师试点、军队律师继续存在,将使我国律师制度完善化。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 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 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入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以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 法律事务的人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査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 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3我国理论界:多主张将律师定位为社会自由职业者,这是基于律师职业与法官、 检察官的以下不同特点 (1)业务性: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内活动。而法官和检察 官的活动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是职务活动 (2)服务性与有偿性。法官和检察官的活动则无 (3)独立性与自主性。律师独立于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 (4)自律性。一般是通过律师协会自治 ##报道:“资深律师将有机会成法官” 二律师的任务 日本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并通过 该使命的执行,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改善法律制度。 2根据中国《律师法》第1条,律师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 的正确实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中国理论界的意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治的完善。 ##报道:“让律师更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立法关键在于多元参与” 第三章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 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可以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 1考试 (1)1986年2001年:律考时期 (2)202至今:国家司法统一考试 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内容: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职 业道德。共4张卷,前3张均为客观题,题型均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
5 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 法律事务的人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 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3 我国理论界:多主张将律师定位为社会自由职业者,这是基于律师职业与法官、 检察官的以下不同特点: (1)业务性: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内活动。而法官和检察 官的活动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是职务活动。 (2)服务性与有偿性。法官和检察官的活动则无。 (3)独立性与自主性。律师独立于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 (4)自律性。一般是通过律师协会自治。 ##报道:“资深律师将有机会成法官” 二 律师的任务 1 日本律师法第 1 条规定,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并通过 该使命的执行,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改善法律制度。 2 根据中国《律师法》第 1 条,律师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 的正确实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 中国理论界的意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治的完善。 ## 报道:“让律师更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立法关键在于多元参与” 第三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 一 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可以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 1 考试: (1)1986 年-2001 年:律考时期 (2)2002 至今:国家司法统一考试 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内容: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职 业道德。共 4 张卷,前 3 张均为客观题,题型均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
定项选择题。第4张为主观题,有论述、案例分析、实例分析或法律文书等。 2考核: 19%6年颁布的《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规定: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 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1)在高等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髙级职称 的 (2)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律师事务所工作 1年以上的 (3)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二律师职务 1执业证书的取得程序 (1)取得律师资格后,必须首先在律所连续实习一年。 (2)1年期满后,经申请可获得执业证书 2执业律师的种类 (1)专职律师 (2)兼职律师:目前仅允许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担 任兼职律师,但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3)特邀律师:有丰富经验的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但1992年后一般都改为专 职律师。将逐步取消。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范围和执业原则 业务范围(《律师法》第25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 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 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执业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以证据为依据” (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独立执业 (四)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的权利 (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二)律师的人身权利
6 定项选择题。第 4 张为主观题,有论述、案例分析、实例分析或法律文书等。 2 考核: 1996 年颁布的《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规定:年龄在 65 岁以下,具有高等院 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1)在高等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 的; (2)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有 3 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律师事务所工作 1 年以上的; (3)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二 律师职务 1 执业证书的取得程序 (1)取得律师资格后,必须首先在律所连续实习一年。 (2)1 年期满后,经申请可获得执业证书。 2 执业律师的种类 (1)专职律师 (2)兼职律师:目前仅允许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担 任兼职律师,但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3)特邀律师:有丰富经验的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但 1992 年后一般都改为专 职律师。将逐步取消。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范围和执业原则 一 业务范围(《律师法》第 25 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 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 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 执业原则 (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依据” (二)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独立执业 (四) 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 律师的权利 (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二)律师的人身权利
1刑事辩护豁免权:指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所 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拒绝作证权:指律师对因执行职务而获得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但 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因此导出律师的作 证豁免义务。 3拒绝辩护权:指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指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害 律师人身权的行为时)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三)律师的工作权利 1调查取证权 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调査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收费问题、注意安全, 2查阅案卷的权利 (1)只能査阅与所办案件有关的材料。只能査阅正卷,不能査阅副卷(法院 检察院、公安局内部评议、汇报的记录)。 (2)律师阅卷可以摘录或复制材料,摘录和复制的材料应存入律师事务所的档 案(入卷)。 (3)法院、检察院等应为律师阅卷提供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必要的场所。 (4)律师对于阅卷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3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须正式受委托(或有公诉书及家属的委托,待与被告人见面后正式签署委托合 同);实践中一般要求有两个律师一起会面;注意安全 4有权在侦察阶段介入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请、控告。” 《律师法》第25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 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因此,律师在侦察阶段享有的权利包括 (1)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背景。 5有得到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6出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8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报道:“律师首次获权调查‘老赖”” 二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被告律师竟称不了解案情 2不得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为 (1)不得接受自己无力承办的业务,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委托或终止委托。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也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是民法上禁止双方代理的规定 的表现。 (3)律师不得利用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7 1 刑事辩护豁免权:指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所 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 拒绝作证权:指律师对因执行职务而获得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但 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因此导出律师的作 证豁免义务。 3 拒绝辩护权:指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指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害 律师人身权的行为时)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三)律师的工作权利 1 调查取证权 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收费问题、注意安全。 2 查阅案卷的权利 (1)只能查阅与所办案件有关的材料。只能查阅正卷,不能查阅副卷(法院、 检察院、公安局内部评议、汇报的记录)。 (2)律师阅卷可以摘录或复制材料,摘录和复制的材料应存入律师事务所的档 案(入卷)。 (3)法院、检察院等应为律师阅卷提供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必要的场所。 (4)律师对于阅卷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3 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须正式受委托(或有公诉书及家属的委托,待与被告人见面后正式签署委托合 同);实践中一般要求有两个律师一起会面;注意安全。 4 有权在侦察阶段介入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请、控告。” 《律师法》第 25 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 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因此,律师在侦察阶段享有的权利包括: (1)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背景。 5 有得到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6 出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 代行上诉权 8 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 报道:“律师首次获权调查‘老赖’” 二 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1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被告律师竟称不了解案情 2 不得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为 (1)不得接受自己无力承办的业务,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委托或终止委托。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也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是民法上禁止双方代理的规定 的表现。 (3) 律师不得利用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4)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或向对方当事人谋取利益。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负有保密义务。 (二)其他义务 1律师执业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 2不得拒绝司法机关依法指定辩护的命令。 3不得干扰法庭、仲裁庭程序。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公正:(1)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和仲裁 员;(2)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 诱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取得合法证据。 ##报道:“‘口不严’法官可被开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 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 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 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 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 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 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 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 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 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 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 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 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 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 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 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8 (4) 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或向对方当事人谋取利益。 (5)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负有保密义务。 (二)其他义务 1 律师执业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 2 不得拒绝司法机关依法指定辩护的命令。 3 不得干扰法庭、仲裁庭程序。 4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公正:(1)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和仲裁 员;(2)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 诱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取得合法证据。 ## 报道:“‘口不严’法官可被开除”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 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 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 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 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 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 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 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 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 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 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 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 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 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 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 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5加入律师协会的义务。 6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 业 7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费或收受委托人财物,一一应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8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 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六章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律师的职业道德 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三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正义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即律师执行职务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 六公平竞争、相互尊重 七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 第二节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额外报酬或财物。 (二)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指派其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三)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案例:“全国律师第一贪”被判13年 (四)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一)不得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或代替委托人向承办人行贿或实施其他非法交 易 (二)不得在代理案件之前或之中向当事人炫耀、声称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 司法机关有亲朋关系,也不得利用这种关系 (三)不得伪造证据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案例:律师妨害作证被判刑两年 (四)尊重仲裁和诉讼中的其他主体,严格遵守程序性规定。 (五)不得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借职务之便,为其传递信件、 财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三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二)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 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四)不得超越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业务无关的活动
9 5 加入律师协会的义务。 6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 业。 7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费或收受委托人财物,——应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8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 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 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 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六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的职业道德 一 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 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正义 四 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 严格保守职务秘密(即律师执行职务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 六 公平竞争、相互尊重 七 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一 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额外报酬或财物。 (二)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指派其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三)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案例:“全国律师第一贪”被判 13 年 (四)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一)不得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或代替委托人向承办人行贿或实施其他非法交 易。 (二)不得在代理案件之前或之中向当事人炫耀、声称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 司法机关有亲朋关系,也不得利用这种关系。 (三)不得伪造证据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案例:律师妨害作证被判刑两年 (四)尊重仲裁和诉讼中的其他主体,严格遵守程序性规定。 (五)不得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借职务之便,为其传递信件、 财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三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二)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 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四)不得超越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业务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包括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也不 可以)。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 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活动 (八)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 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报道:赵忠祥称饶颖律师敲诈;饶颖与律师起内讧;赵忠祥投诉皇甫被受理 央视要求主持人自律 四律师同行之间的纪律 (一)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二)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三)在执业过程中,不应当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之间进行竞争: 1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3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徕业务、排斥同行: 4利用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5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报道:“本市首次暴光曝光违规律师” 五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执业:(四)吊销执业证 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业整顿:(四)吊销 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七章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和代理 第一节辩护 ##报道:刑辩律师执业状况调查报告的“非正常”公布 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 (一)诉讼职能 1辩护律师是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者。 2辩护律师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和/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 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3辩护律师在整个辩护过程中不得实施任何带有控诉性质的活动,如检举揭发被 告人的犯罪事实等。 (二)诉讼地位 1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1)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2)辩护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 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 (1)是对立的关系 (2)都应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0 (五)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包括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也不 可以)。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 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活动。 (八)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 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 报道:赵忠祥称饶颖律师敲诈;饶颖与律师起内讧;赵忠祥投诉皇甫被受理; 央视要求主持人自律 四 律师同行之间的纪律 (一)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二)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三)在执业过程中,不应当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之间进行竞争: 1 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 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3 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徕业务、排斥同行; 4 利用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5 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报道:“本市首次暴光曝光违规律师” 五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的种类有: (一) 警告;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 停止执业; (四) 吊销执业证 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 警告;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 停业整顿; (四) 吊销 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第七章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和代理 第一节 辩护 ##报道:刑辩律师执业状况调查报告的“非正常”公布 一 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 (一)诉讼职能: 1 辩护律师是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者。 2 辩护律师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和/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 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3 辩护律师在整个辩护过程中不得实施任何带有控诉性质的活动,如检举揭发被 告人的犯罪事实等。 (二)诉讼地位 1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1) 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2) 辩护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 2 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 (1) 是对立的关系。 (2) 都应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