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担保总论 第一节 担保的制度空间 一、担保的界定 扭保是可以增加债权实现可能性的法律措施,其保障的是债权的实现,或者 说是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来促使债务 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定途径实现其债权。例如,债权人 可与第三人订立保证合同,由第三人保证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则由第三人履行或承担责任,这样第三人的信用的引人,确保了债权的实现。债 权人也可以设立抵押、质押等,通过取得对特定物价值的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来 保獐自己的债权的实现,这样,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就特定物的价值优 先受偿来实现债权。 担保不同于债的保全。担保与债的保全虽均可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但债 的保全主要在于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担保则是在于增加责任财 产的量,使第三人的财产也成为债权实现的保证,或者使债权人对特定的物享有 物权,能通过物权的行使,使债权优先得到实现。债的保全是债的相对性的突 破,偾权人取得了对偾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影响力,而担保并非债的相对性的突 破,债权人是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或设定对物权利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债之利 益。另外,债的保全基于法律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定 从权利,当事人排除该项权利的约定应为无效。而担保的具体方式,多基于当事 人的约定而设立,其中的留置权虽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约定不可留置 的物。 担保制度由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定金担保,以及其 他非典型担保构成。这些具体的担保类型,虽各具特色,但作为拥保制度的一部 分,又具有共同的特征。具体而言,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1.担保具有从属性。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之间存在主从关系,担保之债 从属于被担保之债,具有从属性。担保之债的成立以被担保之债的存在为前提, 其成立上具有从属性;担保权利应随同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不得与主债权相分 离而转移,其处分上具有从属性;担保权利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其消灭上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