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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文告 2018.7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8]85号 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 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 诺书 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 民政部 照执行 2018年7月13日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 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 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 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 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 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 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人或理事、监事; 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 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 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等活动; 反馈社会组织。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参加活动或会议;民政部文告 2018.7 — 3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8〕85 号 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 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 2018 年第 9 次 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 诺书 民 政 部 2018 年 7 月 13 日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 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 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 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 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 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 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 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 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 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 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 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 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 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 报备事项 1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 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 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 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 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 200 人以 上或开支 50 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 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 参加活动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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