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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极大的危害。因为消费者消耗和利用商品或服务的活动,虽 属于经济生活的微观层面,但垄断势力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使消费者在付出了极 大的经济代价之后,仍无法得到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样,社会经济生产的最终目标 为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创造物质和非物质消费品一一就遭到了扭曲。为了校正这种情况, 以国家为核心的公权力主动介入到微观经济层面,站在消费者一边,通过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去规范和控制不法经营者的行为,达到经济协调、社会稳定的目标。 4.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所谓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指除拥有强制力的国家以外的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组 织和个人的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监督、大众传媒机构的监督以及 一切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如我国《消法》规定:各 级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形式的消费者组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与行政部 合作,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投诉并调查、调解、支持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起诉,向传媒 被露事实等社会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缓解不法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众传媒则 通过对不法行为的报道、技露,形成舆论监督的效应,一方面使不法经营者有所收敛: 另一方面,引导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消费者的社会保护行列中来。 (三)消费者运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沿革 1.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坛动发源于美围,1898年成立羊闲“全围消费者同职” 阶段:个人自发地保护一组织自觉地保护一国家多手段、全方位保护 2.3.15的由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 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 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 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 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第二节消费者权的权利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为满足自身生活消费的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内涵如下: 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可以自主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消费者为维护合法权 益可以要求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 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子以保护 从美国总统背尼迪1962年向国会提出赋予消费者四项具体公民权,即获得商品的安 全保障权利、获得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和提出消费意见的权 利,消费者保护就成为全世界共同侣导推进的运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在保障公民权 的同时,注重对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公民权的实现,并相应制定了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法 律保障性的只体规定。我国《清法》规定消费者有九大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 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15 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极大的危害。因为消费者消耗和利用商品或服务的活动,虽 属于经济生活的微观层面,但垄断势力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使消费者在付出了极 大的经济代价之后,仍无法得到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样,社会经济生产的最终目标—— 为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创造物质和非物质消费品——就遭到了扭曲。为了校正这种情况, 以国家为核心的公权力主动介入到微观经济层面,站在消费者一边,通过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去规范和控制不法经营者的行为,达到经济协调、社会稳定的目标。 4.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所谓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指除拥有强制力的国家以外的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组 织和个人的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监督、大众传媒机构的监督以及 一切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如我国《消法》规定:各 级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形式的消费者组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与行政部门 合作,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投诉并调查、调解、支持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起诉,向传媒 披露事实等社会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缓解不法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众传媒则 通过对不法行为的报道、披露,形成舆论监督的效应,一方面使不法经营者有所收敛; 另一方面,引导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消费者的社会保护行列中来。 (三)消费者运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沿革 1.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发源于美国,1898 年成立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 阶段:个人自发地保护→组织自觉地保护→国家多手段、全方位保护 2.3.15 的由来 1983 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 3 月 15 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 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 1962 年 3 月 15 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 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 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 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第二节 消费者权的权利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为满足自身生活消费的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内涵如下: 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可以自主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消费者为维护合法权 益可以要求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 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从美国总统肯尼迪 1962 年向国会提出赋予消费者四项具体公民权,即获得商品的安 全保障权利、获得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和提出消费意见的权 利,消费者保护就成为全世界共同倡导推进的运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在保障公民权 的同时,注重对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公民权的实现,并相应制定了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法 律保障性的具体规定。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有九大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 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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