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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9.1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档案鉴定工作时,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各单位分管档案工 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以及档案部门、保密部门和承办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工 作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 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9.2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由本单位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淸册,组织档案销毁工作。 9.2.1销毁清册应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 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档案部门 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 签署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2.2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在指定场所进行监销。监销 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淸册所列内容进行淸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 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9.2.3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 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 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 9.2.4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10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0.1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10.2采取多种方式,为利用者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10.3建立档案的借阅、保密等制度。借阅、査阅档案必须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凡査阅 涉密档案时,必须经过保密部门审核批准;査阅未公开的档案,必须经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 准 10.4档案利用者应对借阅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擅自转借,严禁剪裁 勾画、涂抹、污损档案。 11— 11 — 9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9.1 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档案鉴定工作时,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各单位分管档案工 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以及档案部门、保密部门和承办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工 作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 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9.2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由本单位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组织档案销毁工作。 9.2.1 销毁清册应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 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档案部门 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 签署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2.2 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在指定场所进行监销。监销 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 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9.2.3 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 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 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 9.2.4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10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0.1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10.2 采取多种方式,为利用者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10.3 建立档案的借阅、保密等制度。借阅、查阅档案必须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凡查阅 涉密档案时,必须经过保密部门审核批准;查阅未公开的档案,必须经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 准。 10.4 档案利用者应对借阅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擅自转借,严禁剪裁、 勾画、涂抹、污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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