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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 (二)采样频次 ●1.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 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8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 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颗次应不少于3 次。如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每个生产日内采样频次应 不少于3次。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应在排放 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雨水排放口有明显水流动时,可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水样。 ·3.为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排污单位也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 监测: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1次样;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 次数不少于3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 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尾页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五、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 ➢ (二)采样频次 ⚫ 1.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 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2.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 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 次。如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日内采样频次应 不少于3次。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应在排放 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雨水排放口有明显水流动时,可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水样。 ⚫ 3.为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排污单位也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 监测: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1次样;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 次数不少于3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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