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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社会科学中取得了它的地位,而法律社会学也同各种社会法律 哲学一起出现。们是学者们在这方面进行工作时,问样太缺乏对 可法所必须处迎的各种问题的知识,而且往往对各种法律休系传 统成分中所陈述的、由理性所发展的经验缺乏竿握,因而,我们 就不得不发展一种哲学的法律科学,即哲理法学,和一种社会学 法学。我们求助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但只是在那些 被认为是法学的问题上求助。我们研究一切意义上的法律,把它 当作广义的关于社会的科学的一个很专门的方而, 哲理法学理论曾被视为解决一定时期的特殊问题的办法,然 后给以普遍的形式并使其用在任何地方的法律秩序的一切问题 上。我们所要的并不是一种企图削足适限地强使法律适合于它的 体系的法律哲学,也不是一种陷于方法论之中的、企图通过证明它 具有自己的可以测定一切社会生活现象的专门方法,来为一门关 于社会的科学进行辩护的法律社会学,我们所要的不过是一种知 道如何利用哲学的社会学和一种知道如何利用社会哲学和哲学社 会学的社会学法学。 回顾一下这一世纪的四十多年以前,我们见到已经有了很多 成就。施塔姆勒①复活了法国人的所谓法律上的唯心主义。如果 说他并没有为我们解决问题,他却向我们指出了问题所在。他力 图使我]意识到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并力图建立关于它的理论, 而十九世纪的自然法曾力图加以批判;这正象在施塔姆勒以前康 德曾力图建立一些立法的原则,而康德的先辈却力图找出一都普 遍的法典一样。狄骥②给了我们一种关于这一世纪初城市工业社 ①施塔舞韵(Rudolf Summlr,1856一1933年),德国法学家,新主义法 学首创人,一一译者 ②狄费Leon Du8uit,1859-1928年),法国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片刘 人。 一译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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