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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认为这个法院应受自然法的支配,可是当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 韦斯特伯利勋爵①就这个法院的-一起上诉案件适用自然法时,其 结果是,普遍的自然法甚至在细节上都是和英国法律一模一样的。 在十九世纪后期,随者白然法的崩溃,特别在英语世界里,我 们曾企图不要香学。事实是,某些法令虽为法院所适用,但其后盾 则是法院院长和他的下级部属。这些法令盖有国家的金制印章, 并为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所支持。这就是我们能够依靠的东西 了。这些法令乃是纯粹的法律事实。科学的法学家对于凡是没有 这种金制印章和不为强力所支持的任何东西,一概不加以考虑。 但是法院和律师一定会告诉我们,这种纯粹的法律事实是一种幻 想。他]不能忽视法律中的一种理想成分,即使法学家业已将它 丢开不管。当人们要求法院就各种具有同等权威的论证作出发点 进行选择时,当人们要求法院解释一项法令的本文时,当人们要求 法院将一个标准适用于行为时,法院就离开法学家的纯粹法律事 实,而使他们的决定去适应一个理想。因此在本世纪开始时,自 然法就必然恢复,虱然并不是始终用这一名称,而且这一次也并没 有给我们一个关于理想法令的普遍法典。现在自然法的任务不是 给我们一批理想的普遍立法,而是给我们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 成分的鉴定。即使绝对的理想不能被证实,这种鉴定可以确定和 陈述出一定时问和地点的社会理想,并且使它成为对各种论证、解 释和适用标准的出发点进行选择的尺度。就象有人讲过的,我们 可以有一种内容正在起着变化或形成着的自然法。 因此,在本世纪前期,就出现了法律哲学的复兴。大约在同 时,孔德②在百年前所创立的社会学,即关于社会的科学,已在各 ①书浙特伯利勋爵(ord We3 tbury,1800-1873年),英属大法官。一译者 @孔德(Auguste Comte,198一1857年),法国实正主义哲学家,社会学创始 人1 一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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