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洪楠与洪玮丽系父女。2004年10 月18日,洪楠与浦文龙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洪楠委托浦 文龙代理操作铜期货管理等事宜,由洪楠将500万元保证金转入 指定的账号(洪玮丽户名),在约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2004年10 月15日起至2005年10月15日止)内不能抽回资金;浦文龙保证 资金不损失,若保证金低于500万元,差额部分由浦文龙承担; 不能补足的,停止交易并清仓,结清浦文龙应承担的保证金差额、 合同终止;收益分配上,协议期到期后,期货全部清仓结算,浦 文龙除归还保证金外,收益按洪楠70%、浦文龙30%分配。为此, 2004年9月29日,洪玮丽与上海普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普 民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委托其进行国内期货交易(同时 与华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国际期货交易委托书》,委托国际 期货交易);浦文龙及案外人蒋宇东是指令下达人、洪楠是资金调 拨人。截止至2004年10月29日,洪楠共投入保证金500万元。 之后,浦文龙进行国际期货操作。至2005年2月28日,浦文龙 出具抵押书表示因期货保证金不足,将股票抵押150万元给洪楠, 在协议到期时按市场价格计算,若不足由浦文龙承担。2005年5 月17日、23日,洪楠、洪玮丽通知普民公司取消浦文龙指令下达 权。同年5月25日,洪楠取出账户内保证金余额3,112,334.05 元、账户内亏损1,887,665.95元。 (二)2005年1月13日,洪楠以洪玮丽名义与第三人上海涌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涌智公司”)签订代理进出口合同及附 加协议,由第三人代理进出口现货报价服务并与进出口商订立成 交价格,浦文龙被授权为点价指令下达人。同年6月3日,洪玮 丽将3,112,334.05元通过黑龙江延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转入第三 人涌智公司处,交易中户名记录为洪楠。同年1月27日,洪楠和 浦文龙向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委托上海涌智投资管理有限公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