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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生 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胎儿昊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于死 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四)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 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 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四)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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