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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 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 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 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 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 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 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 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 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 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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