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台方: 商店(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 (个体工商户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 担保方: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 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 第二条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柜台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台方: 商店(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 (个体工商户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 担保方: 。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 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 。 第二条 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承租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 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 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 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 修复或赔偿责任
2.支付方式: 。 3.支付时间: 。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 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 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 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 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 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③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④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 营活动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 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③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④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 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 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 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 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 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 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 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 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 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 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经 公证(或鉴证)机关公证。合同正本一式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承租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担保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订立合同地点: 订立合同时间
第九条 本合同经 公证(或鉴证)机关公证。合同正本一式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 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承租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担保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订立合同地点: 订立合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