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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 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 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 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 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 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 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 果的转化。 181181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 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 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 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 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 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 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 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 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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