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57.在某些情况下,购买方可能被要求向出卖方作随后的付款,作为购买价款减少的补 偿。例如,购买方保证以已发行的证券或债券的市场价值作为购买价款,为了恢复 最初确定的购买成本,而不得不再次发行证券或债券。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成本没 有增加,相应的也无须调整商誉或负商誉。相反,增加发行证券或债券,表示最初 发行时的溢价的减少或折价的增加 资产和负债价值的随后确认或变化 58.对于所购买的,但是在开始核算购买时不符合第27段为单独确认设立的标准的那些 资产和负债,应在以后符合标准时,予以确认。如果购买以后,附加的证据有助于 估计开始核并购买交易时分配给那些资产和负债主的金额,就应调整所购买的资产 和负债的帐面价值。如果调整的金额可能从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中收回,并且这种 调整是在购买之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则在必要时,也应调整商誉或负 商誉的金额,否则,调鳖额应确认为收益或法用。 59.由于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不符合确认标准或购买方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因而 它们可能在购买时不能加以确认。类似地,当额外的证据有助于估计该资产或负债 在购买日的价值时,可能需要调整在购买日分配给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在 从购买日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不包括中期)末之后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者调整其 帐面金额,则应确认收益或费用而不是调整商誉或负商誉。这种对时间长度随意性 的限制,防止了对商誉和负商誉无限制地被重估和调整 60.如果在购买后但在从购买日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不包括中期)结束之前,购买 方已意识到在购买回已经存在债务,在没有评价额外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可以预计 的情况下不应增加商誉。如果额外的未来经济利益无法预计时,此金额应作为费用 股权联合股权联合的会计 61.股权联合应采用在第62、第63和第66段中说明的联营法予以核算。 62.在运用联营法时,参加合并的各企业在合并发生期间以及各可比期间内的财务报表 项目,应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如果股权联合的日期是在包括在财务报 表中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的日期以后,作为合并一方的企业不应将股权联合纳入 其财务报表中。 63.已登记入帐的发行股本的金额加上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支付的额外价款,与帐面 登记的购买股本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股东权益。 64.股权联合的实质是不发生购买交易,并且继续共同承担企业合并之前就存在的风险 和利益。采用联营法,在于使合并后企业的会计处理,好似各独立企业仍与过去 样继续经营,尽管企业现在已被共同拥有和管理。因此,在将个别财务报表汇总时 所作的变动极少 65.因为股权联合形成的是一个单独的合并后主体,该主体应采用一套统一的会计政策。 因此,合并后主体按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现有帐面金额确认它们的资产、负债和权 益,只是为了统一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会计政策,并使这些政策贯穿于报表所反映 的所有期间才有可能作出调整。因而不确认任何新的商誉或负商誉同样的,在参加 合并的企业之间的所有交易的影响,不论发生在股权联合之前或之后,均应在编制 合并后主体的财务报表时抵销 66.所发生的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57.在某些情况下,购买方可能被要求向出卖方作随后的付款,作为购买价款减少的补 偿。例如,购买方保证以已发行的证券或债券的市场价值作为购买价款,为了恢复 最初确定的购买成本,而不得不再次发行证券或债券。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成本没 有增加,相应的也无须调整商誉或负商誉。相反,增加发行证券或债券,表示最初 发行时的溢价的减少或折价的增加。 资产和负债价值的随后确认或变化 58.对于所购买的,但是在开始核算购买时不符合第 27 段为单独确认设立的标准的那些 资产和负债,应在以后符合标准时,予以确认。如果购买以后,附加的证据有助于 估计开始核并购买交易时分配给那些资产和负债主的金额,就应调整所购买的资产 和负债的帐面价值。如果调整的金额可能从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中收回,并且这种 调整是在购买之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则在必要时,也应调整商誉或负 商誉的金额,否则,调鳖额应确认为收益或法用。 59.由于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不符合确认标准或购买方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因而 它们可能在购买时不能加以确认。类似地,当额外的证据有助于估计该资产或负债 在购买日的价值时,可能需要调整在购买日分配给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在 从购买日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不包括中期)末之后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者调整其 帐面金额,则应确认收益或费用而不是调整商誉或负商誉。这种对时间长度随意性 的限制,防止了对商誉和负商誉无限制地被重估和调整。 60.如果在购买后但在从购买日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不包括中期)结束之前,购买 方已意识到在购买回已经存在债务,在没有评价额外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可以预计 的情况下不应增加商誉。如果额外的未来经济利益无法预计时,此金额应作为费用 入帐。 股权联合股权联合的会计 61.股权联合应采用在第 62、第 63 和第 66 段中说明的联营法予以核算。 62.在运用联营法时,参加合并的各企业在合并发生期间以及各可比期间内的财务报表 项目,应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如果股权联合的日期是在包括在财务报 表中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的日期以后,作为合并一方的企业不应将股权联合纳入 其财务报表中。 63.已登记入帐的发行股本的金额加上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支付的额外价款,与帐面 登记的购买股本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股东权益。 64.股权联合的实质是不发生购买交易,并且继续共同承担企业合并之前就存在的风险 和利益。采用联营法,在于使合并后企业的会计处理,好似各独立企业仍与过去一 样继续经营,尽管企业现在已被共同拥有和管理。因此,在将个别财务报表汇总时 所作的变动极少。 65.因为股权联合形成的是一个单独的合并后主体,该主体应采用一套统一的会计政策。 因此,合并后主体按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现有帐面金额确认它们的资产、负债和权 益,只是为了统一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会计政策,并使这些政策贯穿于报表所反映 的所有期间才有可能作出调整。因而不确认任何新的商誉或负商誉同样的,在参加 合并的企业之间的所有交易的影响,不论发生在股权联合之前或之后,均应在编制 合并后主体的财务报表时抵销。 66.所发生的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