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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上诉方》辩称 本案所涉经销合同订立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不 应适用《反垄断法》;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是锐邦公司 与强生公司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由本案当事人双方 共同签订和执行,锐邦公司本身作为垄断行为的直接 参与者和实施者,无资格提起本案诉讼;锐邦公司主 张的经济损失从性质上而言是合同纠纷项下的损失, 与垄断纠纷无关,且该等损失也缺乏相应证据证实。 西南政法大学万江 版权所有请勿公开被告(被上诉方》辩称  本案所涉经销合同订立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不 应适用《反垄断法》;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是锐邦公司 与强生公司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由本案当事人双方 共同签订和执行,锐邦公司本身作为垄断行为的直接 参与者和实施者,无资格提起本案诉讼;锐邦公司主 张的经济损失从性质上而言是合同纠纷项下的损失, 与垄断纠纷无关,且该等损失也缺乏相应证据证实。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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