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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 三、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是农业普查中极为重要的工作。 为保证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必须周密科学地划分普查区、普查小区。 (三)普查区的划分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域以及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的城镇地域必须划分普查区。普查区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居民委 员会所辖地域或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划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机构应逐级眀确省、地、县三 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级行政区划之间不得有遗漏地域。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 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3.对非当地行政管辖,地理范围跨越乡镇及乡镇以上行政管辖 区域的“飞地”单位,其普查区的划分由当地上级普查机构负责。 4.普查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农(林、牧、 渔)场的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1)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 归属必须唯一,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2)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 地行政单位脱离。 四)普查小区的划分 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农业普查小组负 责,划分原则如下 1.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5个聚 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规模一般为50~100户。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 地区可按20~50户设置普查小区。 2.住户在100户以下、没有村民小组的小行政村,其普查区就 是普查小区。 3.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小组的名称,或称之为“第一普 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4.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按居民委员会划分普查区, 是否划分普查小区由其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农业生产经营 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数量和普查工作量确定。不划分普查小区第五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6 三、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是农业普查中极为重要的工作。 为保证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必须周密科学地划分普查区、普查小区。 (三)普查区的划分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域以及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的城镇地域必须划分普查区。普查区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居民委 员会所辖地域或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划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机构应逐级明确省、地、县三 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级行政区划之间不得有遗漏地域。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 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3.对非当地行政管辖,地理范围跨越乡镇及乡镇以上行政管辖 区域的“飞地”单位,其普查区的划分由当地上级普查机构负责。 4.普查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农(林、牧、 渔)场的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1)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 归属必须唯一,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2)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 地行政单位脱离。 (四)普查小区的划分 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农业普查小组负 责,划分原则如下: 1.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 5 个聚 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规模一般为 50~100 户。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 地区可按 20~50 户设置普查小区。 2.住户在 100 户以下、没有村民小组的小行政村,其普查区就 是普查小区。 3.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小组的名称,或称之为“第一普 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4.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按居民委员会划分普查区, 是否划分普查小区由其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农业生产经营 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数量和普查工作量确定。不划分普查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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