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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 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 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 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 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 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 不再变动。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 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 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 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 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 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 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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