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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 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 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备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 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 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备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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