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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 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 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 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 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 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 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 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 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 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 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 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 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 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 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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