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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 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 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 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 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 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 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 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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