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教案:德国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规律,掌握德国法的结构和基本特点,理解德国法在大陆法系 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教学重点: 德国宪法的发展概况及几部主要宪法的内容、特点:德国民法典的结构、特点及20世纪以来的变化:德 国经济立法概况: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德国法的发据概况 一、分散的封建法(公元919一1871年) 1、早期(13世纪前):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要渊源: 2、中期(1318世纪):日耳曼习惯法汇编:罗马法复兴: 3、晚期(18、19世纪):普鲁士法影响突出 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发展(18711933年 人、帝国 代(187 1919年):全面 建立 六法体系 2、魏玛时代(19191933年):稳步发展,社会化加深。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19331945年) 1、魏玛时代的民主法制全面颠覆: 2、纳粹一党专政、希特勒个人独裁: 3、种族主义的特别法。 四、现代德国法的发展(1945) 、战后德国法的重建 2、两德统一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先法 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 解释《普鲁士先法》、《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主要特点。 二、《德意志帝国先法》 1、实行联邦制,消除各邦分裂局面: 2、普鲁士操纵帝国最高行政权,行政权异常强大: 3、帝国议会(下院)从属于联邦参议会(上院),下院无行政监督权: 4、普鲁士控制了帝国的行政和立法: 5、推行军国 和国宪法》 处采改会制:但总统权力异常强大尤其是器制技行权、益拉起, 3、全面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 4、全面规定经济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 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公民权利与自由更加全面: 2、恢复联邦制,联邦权力更加扩大: 第三节 民法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统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外国法制史教案:德国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规律,掌握德国法的结构和基本特点,理解德国法在大陆法系 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教学重点: 德国宪法的发展概况及几部主要宪法的内容、特点;德国民法典的结构、特点及20世纪以来的变化;德 国经济立法概况;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 德国法的发展概况 一、分散的封建法(公元919—1871年) 1、早期(13世纪前):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要渊源; 2、中期(13~18世纪):日耳曼习惯法汇编;罗马法复兴; 3、晚期(18、19世纪):普鲁士法影响突出。 二、德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871~1933年) 1、帝国时代(1871~1919年):全面立法,建立了六法体系; 2、魏玛时代(1919~1933年):稳步发展,社会化加深。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1933~1945年) 1、魏玛时代的民主法制全面颠覆; 2、纳粹一党专政、希特勒个人独裁; 3、种族主义的特别法。 四、现代德国法的发展(1945~) 1、战后德国法的重建; 2、两德统一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宪法 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 解释《普鲁士宪法》、《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主要特点。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实行联邦制,消除各邦分裂局面; 2、普鲁士操纵帝国最高行政权,行政权异常强大; 3、帝国议会(下院)从属于联邦参议会(上院),下院无行政监督权; 4、普鲁士控制了帝国的行政和立法; 5、推行军国主义。 三、《魏玛共和国宪法》 1、仍采联邦制,联邦权力优先; 2、实行议会制,但总统权力异常强大,尤其是强制执行权、独裁权; 3、全面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 4、全面规定经济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 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公民权利与自由更加全面; 2、恢复联邦制,联邦权力更加扩大; 3、总统权力受到限制,议会制得到贯彻; 4、设立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第三节 民法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统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