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教案:德国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规律,掌握德国法的结构和基本特点,理解德国法在大陆法系 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教学重点: 德国宪法的发展概况及几部主要宪法的内容、特点:德国民法典的结构、特点及20世纪以来的变化:德 国经济立法概况: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德国法的发据概况 一、分散的封建法(公元919一1871年) 1、早期(13世纪前):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要渊源: 2、中期(1318世纪):日耳曼习惯法汇编:罗马法复兴: 3、晚期(18、19世纪):普鲁士法影响突出 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发展(18711933年 人、帝国 代(187 1919年):全面 建立 六法体系 2、魏玛时代(19191933年):稳步发展,社会化加深。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19331945年) 1、魏玛时代的民主法制全面颠覆: 2、纳粹一党专政、希特勒个人独裁: 3、种族主义的特别法。 四、现代德国法的发展(1945) 、战后德国法的重建 2、两德统一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先法 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 解释《普鲁士先法》、《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主要特点。 二、《德意志帝国先法》 1、实行联邦制,消除各邦分裂局面: 2、普鲁士操纵帝国最高行政权,行政权异常强大: 3、帝国议会(下院)从属于联邦参议会(上院),下院无行政监督权: 4、普鲁士控制了帝国的行政和立法: 5、推行军国 和国宪法》 处采改会制:但总统权力异常强大尤其是器制技行权、益拉起, 3、全面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 4、全面规定经济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 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公民权利与自由更加全面: 2、恢复联邦制,联邦权力更加扩大: 第三节 民法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统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外国法制史教案:德国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规律,掌握德国法的结构和基本特点,理解德国法在大陆法系 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教学重点: 德国宪法的发展概况及几部主要宪法的内容、特点;德国民法典的结构、特点及20世纪以来的变化;德 国经济立法概况;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 德国法的发展概况 一、分散的封建法(公元919—1871年) 1、早期(13世纪前):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要渊源; 2、中期(13~18世纪):日耳曼习惯法汇编;罗马法复兴; 3、晚期(18、19世纪):普鲁士法影响突出。 二、德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871~1933年) 1、帝国时代(1871~1919年):全面立法,建立了六法体系; 2、魏玛时代(1919~1933年):稳步发展,社会化加深。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1933~1945年) 1、魏玛时代的民主法制全面颠覆; 2、纳粹一党专政、希特勒个人独裁; 3、种族主义的特别法。 四、现代德国法的发展(1945~) 1、战后德国法的重建; 2、两德统一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宪法 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 解释《普鲁士宪法》、《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主要特点。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实行联邦制,消除各邦分裂局面; 2、普鲁士操纵帝国最高行政权,行政权异常强大; 3、帝国议会(下院)从属于联邦参议会(上院),下院无行政监督权; 4、普鲁士控制了帝国的行政和立法; 5、推行军国主义。 三、《魏玛共和国宪法》 1、仍采联邦制,联邦权力优先; 2、实行议会制,但总统权力异常强大,尤其是强制执行权、独裁权; 3、全面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 4、全面规定经济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 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公民权利与自由更加全面; 2、恢复联邦制,联邦权力更加扩大; 3、总统权力受到限制,议会制得到贯彻; 4、设立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第三节 民法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统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3、“潘德克领”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民法典的结构 1、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届和继承五编: 2、明显受到《学说汇纂》的影响。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定程度上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 1、 肯定 了私人所有权不受 侵犯的原奥 2、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的原则 (二)体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社会化倾向): 1、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2、对所有权作了话当限制 3。时普者任知无时错青红并存. 4、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 (三)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四、20世纪以来民法典的变化 1、契约无限自由过渡到有限自由: 2、过错责任的范围扩大: 3、婚姻家庭法领域更趋平等、自由。 五、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有“现代罗马法”之称,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大成者 2、推动大陆法系的发展,成为德国支系的核心。 第四节 经济立与社△立法 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通称为 “经济法”, 一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于1906年提出,用来说明国家为加强 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制定的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在德国的各个阶段都在不同的背景下颁布有大 量的经济立法,尤其是二战后,经济法的发展为德国的重建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德国的社会立法最早可以追潮到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时代。1883年,俾斯麦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工人远 动,实施了“鞭子和糖果”策略,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 保险制度的国家。 第五节刑法 1871年《刑法典》的结构和结占 驾刑法典中总则和两编组成,总则发定了罪的分类,刑法适用原则和范围等·有以下特 采纳资 并有所发展 2、 严格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镇压人民的反抗: 3 专章规定宗教罪,还规定了职务罪: 4、 广泛适用死刑。 二、20世纪以来对《刑法典》的修改和1975年新《刑法典》的特点 战后,联邦德国对其作了大量的修改补充,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的精神。1969年联邦议会刑法改革委 员会颁布刑法改革法令,继续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7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法典,即“1975 年新刑法典” 新刑法典比较明显地体现了轻刑主义倾向,主要特点是: 废除 3 扩大缓刑适用范围: 4、 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
3、“潘德克顿”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民法典的结构 1、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2、明显受到《学说汇纂》的影响。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一定程度上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 1、肯定了私人所有权不受侵犯的原则; 2、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的原则。 (二)体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社会化倾向): 1、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2、对所有权作了适当限制; 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4、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 (三)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1、注重维护容克贵族的土地权益; 2、保留中世纪家长制的残余。 四、20世纪以来民法典的变化 1、契约无限自由过渡到有限自由; 2、过错责任的范围扩大; 3、婚姻家庭法领域更趋平等、自由。 五、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有“现代罗马法”之称,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大成者; 2、推动大陆法系的发展,成为德国支系的核心。 第四节 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 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通称为“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于1906年提出,用来说明国家为加强 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制定的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在德国的各个阶段都在不同的背景下颁布有大 量的经济立法,尤其是二战后,经济法的发展为德国的重建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德国的社会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时代。1883年,俾斯麦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工人运 动,实施了“鞭子和糖果”策略,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 保险制度的国家。 第五节 刑法 一、1871年《刑法典》的结构和特点 这部刑法典由总则和两编组成,总则规定了罪的分类、刑法适用原则和范围等。有以下特点: 1、 采纳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并有所发展; 2、 严格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镇压人民的反抗; 3、 专章规定宗教罪,还规定了职务罪; 4、 广泛适用死刑。 二、20世纪以来对《刑法典》的修改和1975年新《刑法典》的特点 战后,联邦德国对其作了大量的修改补充,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的精神。1969年联邦议会刑法改革委 员会颁布刑法改革法令,继续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7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法典,即“1975 年新刑法典”。 新刑法典比较明显地体现了轻刑主义倾向,主要特点是: 1、 废除了死刑,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 2、 严格限制适用短期徒刑而代之以罚金; 3、 扩大缓刑适用范围; 4、 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