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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民法》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案例(主讲: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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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1 案例分析

案例1 ·用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 一幢私有 楼房,这幢楼房宇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 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 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甲、,乙均有房屋居住, 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 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 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苠币 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 合 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 、一并到房产部门 办理了房屋过芦宇续。同年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 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 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 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 现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 产关系?(2)丙、丁之间签订的食同有无效边?为仕么? (3)甲、 丙、 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 责任?为什么? 2

2 案例1 •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 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 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 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甲、乙均有房屋居住, 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 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 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 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 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 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 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 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 现问:(1)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 产关系?(2)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 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 责任?为什么?

解题思路 ·(1)继承开始,遗产应为继承人取得。若继承人为数人,即发生共 同继承,遗产即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甲、乙、丙对作为尚 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丙处理共同共有财产虽未经甲、乙同意,但是丁作为第三人是 善意的,应保护丁的合法权益,故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丙、 “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现丙、丁已经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丁应 成为合法所有人。 是,、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来棄关妇的优先购买 校,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完效。《通意见第 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程合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购枢: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 承和人司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利,作为出租人的甲、乙、丙应尊 重对方的权利,当然无权要求张基去妇搬出。至于丁,与张某夫妇并 羌往荷法律关系,筜然羌菽要求箕搬出。 (4)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下列权利:第一,在租赁期内的合法租赁权; 藤函权 在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优先购买房 最后,因丙在与丁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未提前通知租赁人的事实,致 最拿2是: 侵害了工的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利益,依《合同法》 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3 解题思路 • (1)继承开始,遗产应为继承人取得。若继承人为数人,即发生共 同继承,遗产即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甲、乙、丙对作为尚 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 (2)丙处理共同共有财产虽未经甲、乙同意,但是丁作为第三人是 善意的,应保护丁的合法权益,故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丙、 丁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现丙、丁已经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丁应 成为合法所有人。但是,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 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通意见》第 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3) 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利,作为出租人的甲、乙、丙应尊 重对方的权利,当然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至于丁,与张某夫妇并 无任何法律关系,当然无权要求其搬出。 • (4) 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下列权利:第一,在租赁期内的合法租赁权; 第二,在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优先购买房 屋的权利 • 最后,因丙在与丁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未提前通知租赁人的事实,致 使该合同无效,侵害了丁的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利益,依《合同法》 第42条之规定,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 品2 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 人 张某驾驶这辆汽军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 某 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苠币8方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 了 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 王某 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 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 希9万元卖给赵果。 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 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 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 银文春餐.司 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 人苠帝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 天粮无器军老襞整到纷不愿送军军主过 现问:(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 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 签订时,卡军即岿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开公?(4)季 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能否要求赵某将车 卖给自己?(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4

4 案例 2 •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 “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 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 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 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 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 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 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 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 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 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 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 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 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 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 现问:(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 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 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 李某 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能否要求赵某将车 卖给自己?(6)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解题思路 。 1)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 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 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 利,.分担艾务 。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 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金体去有人的同意。二个或者 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 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所宥人不产星法律效方。 2)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一个共有人的物权处分行为, 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 知,要暴分得仪平款喷程为表明,生棻是這获银暴 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5

5 解题思路 • 1)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 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 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 利,分担义务“。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 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 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 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所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 2)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一个共有人的物权处分行为, 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 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 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0 3)《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 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99 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 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本甘 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 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的约定属于间接交付。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 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 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因此,本案中 的汽车抵押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 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 等条件"。 6)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 军茶校务:聚坚是: 的物的所有柽息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 3)《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 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 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 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的约定属于间接交付。 •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 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 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因此,本案中 的汽车抵押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 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 等条件" 。 • 6)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 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 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 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3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 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 %,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 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 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拒绝,双爱生争议,审公司提起诉讼。 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 垫泰育泡C金:x文装+,约散授食交美 这一个条件,而仅仅设定“双方 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管辖协这”这二个条件,假设合同的签订地依 然为C地,那么可能成为本案管辖法院有哪些法院? ●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 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 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 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7

7 案例3 •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 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 %,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 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 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拒绝,双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 问题: •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 管辖协议是否有效?就本案而言,如果取消“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 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这一个条件,而仅仅设定“双方 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管辖协议”这一个条件,假设合同的签订地依 然为C地,那么可能成为本案管辖法院有哪些法院? •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 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 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 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 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 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 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 或者被告往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 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 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 议,乙公司提起近 ,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 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 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 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 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 否有效? 8

8 •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 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 法院提起诉讼? •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 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 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 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 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 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 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 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 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 否有效?

相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 《民事诉诊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食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 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应宙被舎准嶄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 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 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痈自提 姜囊的。贵赛锡套尾容鲁腿送最接术林、煤矣送层示 购销龛同的实医履磊”靠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 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第23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 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 讼法第一 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 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9

9 相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1.《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 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 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 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 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 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 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第23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 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 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 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 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参考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 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 生效的条件。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茬地的法院为合同红纷 的管辖法院,因此,在仅仅设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管辖协议”这 一个条件,且假设合同的签订地依然为C地时,可能成为案件管辖法院的法 院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甲公司所在地A地) 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B 地)、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的货物发运地)、合同签订地C地。这里的合 同标的物所在地比较难确定。 2 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 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 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 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窈提起诉讼, 如東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往所地文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 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 的情沉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 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 准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苠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同B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10 参考答案: •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 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 生效的条件。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 的管辖法院,因此,在仅仅设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管辖协议”这 一个条件,且假设合同的签订地依然为C地时,可能成为案件管辖法院的法 院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甲公司所在地A地)、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B 地)、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的货物发运地)、合同签订地C地。这里的合 同标的物所在地比较难确定。 •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 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 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 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 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 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 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 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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