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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 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消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 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 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我国1954年宪法曾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大赦没有实行过。后来的几部宪法没有再规 定大赦,都只规定了特赦。因此,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 我国的特赦制度及其特点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 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 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 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 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 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 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 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 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给予公民权。 从已实行的7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8外,都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犯罪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 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 (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 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 (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 (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 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4 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 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消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 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 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我国 1954 年宪法曾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大赦没有实行过。后来的几部宪法没有再规 定大赦,都只规定了特赦。因此,我国刑法第 65 条和第 66 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及其特点 我国 1954 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 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 年、1978 年和现行宪法 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67 条和第 80 条 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 7 次特赦:第一次是 1959 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0 周年庆 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 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 1960 年、1961 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 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 1963 年、1964 年、 1966 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 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 1975 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给予公民权。 从已实行的 7 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 8 外,都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犯罪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 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 (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 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 (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 (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 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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