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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 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 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 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 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 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 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 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第四十三条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 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 第四十四条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 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 第四十六条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己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 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 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 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 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 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 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 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 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 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第四十三条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 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 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 第四十六条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 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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