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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 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 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 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 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 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 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 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 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 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 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 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 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 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 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 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 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 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 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 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 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 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 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 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 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 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 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 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 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 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 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 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 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 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 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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