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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 第二十五课时 第一节引论 、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合同是从事几乎一切商事活动的工具,也是进行几乎一切形式 的国际商事交往的基本工具。在从事国际性的商品买卖活动的过程中,买卖双方 要签署货物买卖合同,这是使交易得以完成的基础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以 转移对货物的占有为目的,买方或者卖方还要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同时,为 了使买方的收汇得到保证,他们还要与银行订立有关支付的合同:在多数情况下, 为了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其中一方还要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 合同。在进行国际性的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投资人在东道国设立公司或建立 其他形式的商事组织,或通过购买股票等其他方式成为东道国商事组织的所有 者,他们的各种活动的开展同样要以合同为基本手段:他与该商事组织内部的其 他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决定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资、合作或其他性质的合 同的规定;他与该商事组织的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也决定于 他们达成的借贷、债券购买或其他性质的合同。如果投资人不愿直接介入东道国 的商事组织的经营,而仅通过不同形式的融资手段进行间接投资,投资人与接受 投资的人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依然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确定。 合同的上述至关重要、无所不在的作用,决定了合同法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 地位:对于这一体系中的许多部门法而言,它是基础性的法律;它的原理和原则 构成这些部门法共同遵循和运用的原理和原则。例如,一方面,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的原理和原则大都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另一方面,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特殊的合同法,其中又包括了这一领域的特殊规则。又如,在 代理法领域,法律需要处理本人、代理人、第三人这三方之间的关系。本人与代 理人之间的关系,依相互间签订的代理合同调整,而代理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 既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又适用有关代理合同的特殊规则。然而,本人与第三 人并不直接签约。双方之间的关系,受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署的合同的影响,决 定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是代理法的特殊法律规则,而不同于合同 法的一般原理和原则。总之,合同法构成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基本的制度具 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以国际商法一一这一由许多的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为 研究对象的人,必须首先具备较坚实的合同法知识的基础。 合同法的历史演变 概括地说,在19世纪以前,合同法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不发达的 阶段。19世纪被称为契约的世纪。在这一历史时期,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各国 合同法的制度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合同在这 时期的经济生活中发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阶段:在 这个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于他们之间的约定,合同一旦被签署,在缔约 当事人之间即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法的基本作用,在于维护业已成立的 合同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不能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由使已经签订的合同第六章 合同法 第二十五课时 第一节 引 论 一、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合同是从事几乎一切商事活动的工具,也是进行几乎一切形式 的国际商事交往的基本工具。在从事国际性的商品买卖活动的过程中,买卖双方 要签署货物买卖合同,这是使交易得以完成的基础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以 转移对货物的占有为目的,买方或者卖方还要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同时,为 了使买方的收汇得到保证,他们还要与银行订立有关支付的合同;在多数情况下, 为了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其中一方还要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 合同。在进行国际性的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投资人在东道国设立公司或建立 其他形式的商事组织,或通过购买股票等其他方式成为东道国商事组织的所有 者,他们的各种活动的开展同样要以合同为基本手段:他与该商事组织内部的其 他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决定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资、合作或其他性质的合 同的规定;他与该商事组织的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也决定于 他们达成的借贷、债券购买或其他性质的合同。如果投资人不愿直接介入东道国 的商事组织的经营,而仅通过不同形式的融资手段进行间接投资,投资人与接受 投资的人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依然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确定。 合同的上述至关重要、无所不在的作用,决定了合同法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 地位:对于这一体系中的许多部门法而言,它是基础性的法律;它的原理和原则 构成这些部门法共同遵循和运用的原理和原则。例如,一方面,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的原理和原则大都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另一方面,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特殊的合同法,其中又包括了这一领域的特殊规则。又如,在 代理法领域,法律需要处理本人、代理人、第三人这三方之间的关系。本人与代 理人之间的关系,依相互间签订的代理合同调整,而代理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 既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又适用有关代理合同的特殊规则。然而,本人与第三 人并不直接签约。双方之间的关系,受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署的合同的影响,决 定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是代理法的特殊法律规则,而不同于合同 法的一般原理和原则。总之,合同法构成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基本的制度具 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以国际商法——这一由许多的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为 研究对象的人,必须首先具备较坚实的合同法知识的基础。 二、合同法的历史演变 概括地说,在 19 世纪以前,合同法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不发达的 阶段。19 世纪被称为契约的世纪。在这一历史时期,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各国, 合同法的制度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合同在这 一时期的经济生活中发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阶段;在 这个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于他们之间的约定,合同一旦被签署,在缔约 当事人之间即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法的基本作用,在于维护业已成立的 合同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不能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由使已经签订的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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