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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于无效。因此,对合同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尊重成为合同法中贯彻始终的原则。 20世纪以来,上述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维护社会的利益为目标 缔约双方共同的自由意志变得越来越仅仅具有相对重要的意义。例如,一方面, 为了增加使合同得到执行的机会,保护交易的安全,缺乏真实合意的合同在许多 情况下,也可以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对于表面上并不缺乏合意的合同,为了使 弱方当事人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之归于无效。从这种意义上说,合同与合同法的 社会作用,与19世纪相比,表现出了弱化的趋势。一位从消极方面看待这种变 化的英国学者感叹道:“由于现代生活和政策的发展,合同自由的观念已遭受到 了严重的损害”。 然而,从不同法律相互作用的整体效应看,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减弱 而是强化了。上文所谓的弱化,仅指合同法上的传统观念发挥的作用的减弱以及 在保护合同当事人中的强者方面的作用的减弱。就合同法与公法以及其他私法的 协同作用而言,今天的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得到削弱。例如,根据早期的合 同法,产品的卖方可以通过在他起草的格式合同中加入一个免责条款,免除其对 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今天,许多国家通过强制性的社会立法, 宣布这类条款为无效。其结果是,一方面,已经订立和履行的合同在整体上依然 有效,另一方面,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和对社会有危害作用的成分被剔除了。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 的建议。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意思: 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建议的一种 订立合同的建议并不仅限于要约一种。比如,关于开始进行订立合同的谈判 的建议,关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建议,都是订立合同的建议,但它们并 不是要约。 2.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由内在的意思和外在的表示两个方面构成。 要约的确定性( certainty)决定和影响要约的意思的存在。当意思表示缺乏起码 的、必须具备的确定性时,从法律上看,表意人并没有成立合同的意思。在这种 情况下,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也就不可能存在。例如,关于成立货物买卖合同 的要约必须包含成交的数量,否则,只能将表意人的意思理解为开始谈判的建议。 又如,关于转移不动产的要约必须具体说明打算转移的是什么不动产。 要求要约有足够的确定性,体现了这样一条原则:法律为执行当事人订立的 合同提供保障,但不为当事人创造合同。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贯彻。然而,在 现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了使业已订立的合同得到履行,保护交易的安全, 挽救确定性有瑕疵的要约,也成为重要的考虑。例如,关于成立货物买卖合同的 要约,法国法并不要求其中包含所有的或内容全面的交易条件。根据《法国民法 典》第1583条,“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即告成立”。 其中的标的物,应理解为包括了标的物的数量。因此,如果要约中包含了标的数归于无效。因此,对合同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尊重成为合同法中贯彻始终的原则。 20 世纪以来,上述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维护社会的利益为目标, 缔约双方共同的自由意志变得越来越仅仅具有相对重要的意义。例如,一方面, 为了增加使合同得到执行的机会,保护交易的安全,缺乏真实合意的合同在许多 情况下,也可以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对于表面上并不缺乏合意的合同,为了使 弱方当事人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之归于无效。从这种意义上说,合同与合同法的 社会作用,与 19 世纪相比,表现出了弱化的趋势。一位从消极方面看待这种变 化的英国学者感叹道:“由于现代生活和政策的发展,合同自由的观念已遭受到 了严重的损害”。 然而,从不同法律相互作用的整体效应看,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减弱, 而是强化了。上文所谓的弱化,仅指合同法上的传统观念发挥的作用的减弱以及 在保护合同当事人中的强者方面的作用的减弱。就合同法与公法以及其他私法的 协同作用而言,今天的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得到削弱。例如,根据早期的合 同法,产品的卖方可以通过在他起草的格式合同中加入一个免责条款,免除其对 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今天,许多国家通过强制性的社会立法, 宣布这类条款为无效。其结果是,一方面,已经订立和履行的合同在整体上依然 有效,另一方面,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和对社会有危害作用的成分被剔除了。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 的建议。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意思: 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建议的一种 订立合同的建议并不仅限于要约一种。比如,关于开始进行订立合同的谈判 的建议,关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建议,都是订立合同的建议,但它们并 不是要约。 2.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由内在的意思和外在的表示两个方面构成。 要约的确定性(certainty)决定和影响要约的意思的存在。当意思表示缺乏起码 的、必须具备的确定性时,从法律上看,表意人并没有成立合同的意思。在这种 情况下,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也就不可能存在。例如,关于成立货物买卖合同 的要约必须包含成交的数量,否则,只能将表意人的意思理解为开始谈判的建议。 又如,关于转移不动产的要约必须具体说明打算转移的是什么不动产。 要求要约有足够的确定性,体现了这样一条原则:法律为执行当事人订立的 合同提供保障,但不为当事人创造合同。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贯彻。然而,在 现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了使业已订立的合同得到履行,保护交易的安全, 挽救确定性有瑕疵的要约,也成为重要的考虑。例如,关于成立货物买卖合同的 要约,法国法并不要求其中包含所有的或内容全面的交易条件。根据《法国民法 典》第 1583 条,“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即告成立”。 其中的标的物,应理解为包括了标的物的数量。因此,如果要约中包含了标的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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