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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价格,要约即已具有足够的确定性。而英国的判例则更进了一步:依英国上 诉法院1934年的一项判决,在买卖双方未约定价格的情况下,成交的石油的价 格为“合理的价格”( reasonable price);在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条款的情况下 该价格应由仲裁庭确定。类似的规则也得到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采纳。 要约须具有确定性的原则为中国《合同法》采纳。该法在第14(1)条中规 定: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要约是这样一种意思表示:它给了受要约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权利,即承 诺权。这使要约区别于要约邀请—请求相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 区别于开始合同谈判的意思表示。在决定表意人是否具有这种“一旦被接受,即 对自己发生约束力”的意思方面,英美法院发展了一系列反映商业实践做法的规 则。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的语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 例如,作为一般规则,广告并不是要约,但是在英国法院1893年审理的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案中,法官没有照搬这一原则。被告在广 告中说:如果有人按被告的说明使用该公司生产的“香烟丸”,连用两星期后仍 患有流感,被告将支付100英镑作为补偿;为表示诚意,被告已将1000英镑存 入银行。日后,当原告真地索要该奖金时,被告称这只是一种商业上的吹嘘 (puff),而不是认真的意思表示。这一主张没有被法院接受。上诉法院判决说: 该广告中“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的用词显示了被告的“诚意”( Sincerity), 这是被告意在使自己在法律上受到约束的强有力的证据。 (2)建议是否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 般而言,向公众提出的而不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成立合同的建议,旨在让 收到建议的人向表意人发出要约。因此,这类建议一般属于要约邀请。通常,广 告就具有这种性质。 在中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 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些规定,与英美法上的原则并没有实质性的区 别 (3)建议包含的合同条件是否全面、具体、明确 建议的合同条件的全面、具体和明确起着双重作用:首先,包含这样的条件 的建议通常不缺乏确定性;其次,建议的合同条件越详尽具体,越有可能被收到 建议的一方理解为包含了一旦被接受即对建议人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进一步说, 交易的标的越大、性质越复杂,法院对要约在形式上的正规性和在内容上的具体、 详尽的要求越高。例如,对于大型公司的转让,只有正规的合同文本( forma contract)才能证明当事人有正式签约的意思而不是仅有签约的意向。而对于租 赁一部机器的简单交易,法院可能只要求达成简单的备忘录,其中只须包括起码 的合同条件。这种做法在美国法院现代的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到大量的例证 要约须包含被接受时合同生效的意思的原则也已为中国《合同法》接受。该 法第14(2)条规定,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2.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到20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量和价格,要约即已具有足够的确定性。而英国的判例则更进了一步:依英国上 诉法院 1934 年的一项判决,在买卖双方未约定价格的情况下,成交的石油的价 格为“合理的价格”(reasonable price);在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条款的情况下, 该价格应由仲裁庭确定。类似的规则也得到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采纳。 要约须具有确定性的原则为中国《合同法》采纳。该法在第 14(1)条中规 定: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要约是这样一种意思表示:它给了受要约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权利,即承 诺权。这使要约区别于要约邀请——请求相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 区别于开始合同谈判的意思表示。在决定表意人是否具有这种“一旦被接受,即 对自己发生约束力”的意思方面,英美法院发展了一系列反映商业实践做法的规 则。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的语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 例如,作为一般规则,广告并不是要约,但是在英国法院 1893 年审理的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案中,法官没有照搬这一原则。被告在广 告中说:如果有人按被告的说明使用该公司生产的“香烟丸”,连用两星期后仍 患有流感,被告将支付 100 英镑作为补偿;为表示诚意,被告已将 1000 英镑存 入银行。日后,当原告真地索要该奖金时,被告称这只是一种商业上的吹嘘 (puff),而不是认真的意思表示。这一主张没有被法院接受。上诉法院判决说: 该广告中“已将 1000 英镑存入银行”的用词显示了被告的“诚意”(sincerity), 这是被告意在使自己在法律上受到约束的强有力的证据。 (2)建议是否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 一般而言,向公众提出的而不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成立合同的建议,旨在让 收到建议的人向表意人发出要约。因此,这类建议一般属于要约邀请。通常,广 告就具有这种性质。 在中国,《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 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些规定,与英美法上的原则并没有实质性的区 别。 (3)建议包含的合同条件是否全面、具体、明确 建议的合同条件的全面、具体和明确起着双重作用:首先,包含这样的条件 的建议通常不缺乏确定性;其次,建议的合同条件越详尽具体,越有可能被收到 建议的一方理解为包含了一旦被接受即对建议人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进一步说, 交易的标的越大、性质越复杂,法院对要约在形式上的正规性和在内容上的具体、 详尽的要求越高。例如,对于大型公司的转让,只有正规的合同文本(formal contract)才能证明当事人有正式签约的意思而不是仅有签约的意向。而对于租 赁一部机器的简单交易,法院可能只要求达成简单的备忘录,其中只须包括起码 的合同条件。这种做法在美国法院现代的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到大量的例证。 要约须包含被接受时合同生效的意思的原则也已为中国《合同法》接受。该 法第 14(2)条规定,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2.在世界范围内,从 19 世纪到 20 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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