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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4.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 分歧的? 5.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 般制度是什么? 第二十七课时 (二)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含义是: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关于要约人是否拥有这种权利,在传统上, 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着重大分歧,但时至今日,这种分歧已部分地缓解。 依普通法,要约作为一种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没有对价,因而对要约人没有约 束力。今天,英国对于这一传统规则作了某些变通。例如,根据1948年公司撤 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的限制。在美国,涉及要约的可撤销性,多数 州的法院的做法与普通法的原则已经有了很大的背离。例如,如果要约是限期承 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5条,关于成立货物买卖的要约,如果由一个商 人发出,并且是书面的和经要约人签字的,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不得以无对 价为理由撤销。不过,该不可撤销的期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3个月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在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便 不能再撤销。不过为了兼顾要约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又对上述原则作了如下限制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要约人在该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这一限制可见于《德 国民法典》第148条、《瑞士债务法》第3(1)条、《日本民法典》第521(1)条。 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确认,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该方在此期限内 不能撤销要约。 关于要约的可撤销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兼采了两大法系的制度。它在 第2.4条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 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 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己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这一规定 是采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结果。中国《合同法》在第18条和 第19条中吸收了该公约的规定,但是将“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改成了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有效期间 要约的有效期有多长,是各国法都会面临的问题。在英美法的制度下,要约 人原则上有权撤销要约,但如果他没有撤销,要约经过多久会自动失效呢?在大 陆法国家,要约原则上不可撤销,那么,要约人会不会永久地受到要约的束缚呢? 般而言,各国普遍承认以下是使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1)要约中规定的 承诺时间已过;(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 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在没有发生上述特定事由的情况下,英国的判例规则是:要约于合理的期间 过后失效。关于什么是要约失效的合理期间,取决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其 中,要约所采用的通讯手段的快慢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要约用电报发出,则法3.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4.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 分歧的? 5.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一 般制度是什么? 第二十七课时 (二)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含义是: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关于要约人是否拥有这种权利,在传统上, 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着重大分歧,但时至今日,这种分歧已部分地缓解。 依普通法,要约作为一种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没有对价,因而对要约人没有约 束力。今天,英国对于这一传统规则作了某些变通。例如,根据 1948 年公司撤 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的限制。在美国,涉及要约的可撤销性,多数 州的法院的做法与普通法的原则已经有了很大的背离。例如,如果要约是限期承 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205 条,关于成立货物买卖的要约,如果由一个商 人发出,并且是书面的和经要约人签字的,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不得以无对 价为理由撤销。不过,该不可撤销的期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3 个月。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在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便 不能再撤销。不过为了兼顾要约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又对上述原则作了如下限制: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要约人在该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这一限制可见于《德 国民法典》第 148 条、《瑞士债务法》第 3(1)条、《日本民法典》第 521(1)条。 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确认,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该方在此期限内 不能撤销要约。 关于要约的可撤销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兼采了两大法系的制度。它在 第 2.4 条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 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 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这一规定 是采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6 条的结果。中国《合同法》在第 18 条和 第 19 条中吸收了该公约的规定,但是将“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改成了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有效期间 要约的有效期有多长,是各国法都会面临的问题。在英美法的制度下,要约 人原则上有权撤销要约,但如果他没有撤销,要约经过多久会自动失效呢?在大 陆法国家,要约原则上不可撤销,那么,要约人会不会永久地受到要约的束缚呢? 一般而言,各国普遍承认以下是使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1)要约中规定的 承诺时间已过;(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 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在没有发生上述特定事由的情况下,英国的判例规则是:要约于合理的期间 过后失效。关于什么是要约失效的合理期间,取决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其 中,要约所采用的通讯手段的快慢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要约用电报发出,则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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