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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有理由认为,要约人的意思是让受要约人迅速作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或没有采用快捷的方式作出承诺,要约即丧失效力。 英国法上的上述合理期间规则也为美国法所采纳,但对于货物买卖合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又进一步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这一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法国,有的法院判决,在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的情况下,如果要约是向不 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人可不受限制地将其撤销;反之,如果受要约人是特定的 当事人,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的性质和交易的习惯,确定一个 合理的承诺期限。 依照《德国民法典》第147条,“向对话的人所为的要约,承诺应立即为之” 以电话为要约者,亦同;“向非对话人为要约,承诺仅得在通常情形可期待达到 的时期内为之”。显然,这一规定与英、美、法等国的规则是类似的。 关于要约的有效期间,中国《合同法》第23条兼采了各国法的规定:“要约 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 (一)承诺的定义 简要地说,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更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 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依以上定义,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如果甲对乙说:“请问一下你哥哥,愿不愿意把他的那匹马卖给我,我出价 15000美元”,两天之后,乙对甲说:“我哥哥说愿意按你出的价格成交”,合同 并没有成立,除非乙得到了他的哥哥(丙)的授权。在此例中,依甲的意图,乙 不是受要约人,丙才是受要约人;乙无权对甲的要约作出承诺 2.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并理解其内容之后同意按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 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对要约的回复。如果受要约人在不了解要约内容 的情况下实施了要约所要求的行为,或者,两个内容完全相同的要约交叉地发出, 则并不能使合同成立。例如,甲在他登出的悬赏广告中称:“谁能找回我的猫 谁就能得到1000美元的奖金”。乙没有看到这个广告。他发现了这只猫,并将它 送给甲。此时,合同并没有成立 3.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这 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或称附条件的要约。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 而是新的要约。关于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未实质性地改变要约时的后果,请见本 书下文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 4.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要约人有权对承诺的方式进行限定,这是为各国法律普遍接受的观点。采纳 这一规则,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在1月1日对乙说:“如果 你把我的汽车库漆成深色,我付给你500美元。我必须在1月5日之前得到你的 答复”。乙听到之后没有作任何许诺。可是到1月3日,当甲外出时,乙开始漆 甲的汽车库。1月6日,甲通知乙,该要约已经撤销。这一撤销是有效的。在这院有理由认为,要约人的意思是让受要约人迅速作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或没有采用快捷的方式作出承诺,要约即丧失效力。 英国法上的上述合理期间规则也为美国法所采纳,但对于货物买卖合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又进一步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这一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法国,有的法院判决,在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的情况下,如果要约是向不 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人可不受限制地将其撤销;反之,如果受要约人是特定的 当事人,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的性质和交易的习惯,确定一个 合理的承诺期限。 依照《德国民法典》第 147 条,“向对话的人所为的要约,承诺应立即为之”, 以电话为要约者,亦同;“向非对话人为要约,承诺仅得在通常情形可期待达到 的时期内为之”。显然,这一规定与英、美、法等国的规则是类似的。 关于要约的有效期间,中国《合同法》第 23 条兼采了各国法的规定:“要约 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承诺 (一)承诺的定义 简要地说,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更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 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依以上定义,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如果甲对乙说:“请问一下你哥哥,愿不愿意把他的那匹马卖给我,我出价 15000 美元”,两天之后,乙对甲说:“我哥哥说愿意按你出的价格成交”,合同 并没有成立,除非乙得到了他的哥哥(丙)的授权。在此例中,依甲的意图,乙 不是受要约人,丙才是受要约人;乙无权对甲的要约作出承诺。 2.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并理解其内容之后同意按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 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对要约的回复。如果受要约人在不了解要约内容 的情况下实施了要约所要求的行为,或者,两个内容完全相同的要约交叉地发出, 则并不能使合同成立。例如,甲在他登出的悬赏广告中称:“谁能找回我的猫, 谁就能得到 1000 美元的奖金”。乙没有看到这个广告。他发现了这只猫,并将它 送给甲。此时,合同并没有成立。 3.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这 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或称附条件的要约。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 而是新的要约。关于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未实质性地改变要约时的后果,请见本 书下文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 4.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要约人有权对承诺的方式进行限定,这是为各国法律普遍接受的观点。采纳 这一规则,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在 1 月 1 日对乙说:“如果 你把我的汽车库漆成深色,我付给你 500 美元。我必须在 1 月 5 日之前得到你的 答复”。乙听到之后没有作任何许诺。可是到 1 月 3 日,当甲外出时,乙开始漆 甲的汽车库。1 月 6 日,甲通知乙,该要约已经撤销。这一撤销是有效的。在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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