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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 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若其后再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服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 减刑后的刑期内;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 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上述规定,减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减刑的提出。 提出减刑的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提出减刑的方式必须是书面方式,即以减刑建议 书提出,并附下列申报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 2.减刑案件的受理。 受理减刑案件的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具体地讲,无期徒刑犯的减刑案件,由服 刑地的髙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有减刑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时,应当审査执行机关申报的 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经审査,认为材料、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应当通知执行 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3.减刑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意见 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4减刑的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对减刑案件的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 予以减刑。减刑的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 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 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最终 裁定。 第三节假释 假释概述8 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 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若其后再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服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 减刑后的刑期内;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10 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 、 减 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第 79 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 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上述规定,减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减刑的提出。 提出减刑的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提出减刑的方式必须是书面方式,即以减刑建议 书提出,并附下列申报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 2.减刑案件的受理。 受理减刑案件的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具体地讲,无期徒刑犯的减刑案件,由服 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有减刑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 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经审查,认为材料、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应当通知执行 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3.减刑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意见 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4.减刑的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对减刑案件的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 予以减刑。减刑的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 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20 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 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最终 裁定。 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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