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7)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 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8)。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 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二、卫生评价标准 (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 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 或二餐一点的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 水等设施。 11 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7)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 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8)。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 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二 、卫生评价标准 (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 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 或二餐一点的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 水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