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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 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数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 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九、健康教育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 养等。健康教有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宜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 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宜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 办1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有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有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 等健康牧有效果。 十、信息收集 (一)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 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 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有等记录(见附件4)。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 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 康及营养状况(见附件5)。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有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 作进行管理。 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一、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 6)。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10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 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 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九 、健康教育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 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 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 办1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 等健康教育效果。 十 、 信 息收集 (一)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 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 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见附件4)。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 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 康及营养状况(见附件5)。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 作进行管理。 第三部分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一 、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 6)。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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