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 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 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 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 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 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 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 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法律解释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 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 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 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 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 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 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 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