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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 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 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 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 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 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 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 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 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 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 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 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 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 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 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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