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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造成的其他损失时,乙公司已经知道了甲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因为原合同 的履行期限是2月1日前,变更后的履行期限为4月1日前,丙公司是于3月 28日才将货款电汇至乙公司的帐号上),对该无权代理行为,在丙公司催问的 情况下乙公司没有任何意思表示,对乙公司这一消极默示的行为,我国《合同 法》与《民法通则》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规定:《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 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 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 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刚好相反,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 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对这一矛盾性规定,根 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应由无权代理人甲公司承担。 3、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委托人乙公司撤销了甲公司的委托代理权, 甲公司不能要求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 而产生的,如果失去了信任,任何一方都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 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 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刘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 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质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1、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 [案情介绍] 1990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甲(5岁)正在楼下与小朋友玩耍,乙从3 楼直接向楼下倒建筑垃圾,其中的砖块砸在甲的头部。乙与甲的父亲丙随即送 甲去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同月20日,市第一医院采用Ⅹ光检查诊断 甲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内陷约0.3厘米,长约4厘米。治疗半月后基 本恢复正常,乙为此支付医院费等费用700余元 1992年1月初,甲出现一次突然性昏倒,约二分钟后清醒,并间有头痛, 头晕的症状。此后突发性昏迷时有发生。1993年3月2日,西京医院对甲的前 述头颅凹陷性骨折作CT检査,会诊认为属“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癲痫。” 1993年5月,甲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被乙倾倒的砖块砸伤 后,因未全部痊愈而常头痛、昏倒要求乙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 等2万元。 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要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于12月30日判决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 甲的法定代理人丙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 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于1994年6月16日判决维持原判 1994年6月30日,西安市红会医院对甲的上述损伤作CYT检查,作出诊 断为“脑CT扫描发现左侧额骨顶部见凹陷骨折改变(陈旧骨折)。凹陷骨折部 位与1990年3月外伤部位一致。目前考虑为外伤性癫痫,是因为凹陷骨折压 迫脑组织所致。10 司造成的其他损失时,乙公司已经知道了甲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因为原合同 的履行期限是 2 月 1 日前,变更后的履行期限为 4 月 1 日前,丙公司是于 3 月 28 日才将货款电汇至乙公司的帐号上),对该无权代理行为,在丙公司催问的 情况下乙公司没有任何意思表示,对乙公司这一消极默示的行为,我国《合同 法》与《民法通则》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规定:《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行为 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 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 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1 款的规定刚好相反,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 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对这一矛盾性规定,根 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应由无权代理人甲公司承担。 3、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委托人乙公司撤销了甲公司的委托代理权, 甲公司不能要求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 而产生的,如果失去了信任,任何一方都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 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 第 410 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刘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8 条规定:“个人独 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质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1、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 [案情介绍] 1990 年 4 月 15 日下午 3 时许,甲(5 岁)正在楼下与小朋友玩耍,乙从 3 楼直接向楼下倒建筑垃圾,其中的砖块砸在甲的头部。乙与甲的父亲丙随即送 甲去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同月 20 日,市第一医院采用 X 光检查诊断, 甲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内陷约 0.3 厘米,长约 4 厘米。治疗半月后基 本恢复正常,乙为此支付医院费等费用 700 余元。 1992 年 1 月初,甲出现一次突然性昏倒,约二分钟后清醒,并间有头痛, 头晕的症状。此后突发性昏迷时有发生。1993 年 3 月 2 日,西京医院对甲的前 述头颅凹陷性骨折作 CT 检查,会诊认为属“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 1993 年 5 月,甲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被乙倾倒的砖块砸伤 后,因未全部痊愈而常头痛、昏倒要求乙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 等 2 万元。 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要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于 12 月 30 日判决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 甲的法定代理人丙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 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于 1994 年 6 月 16 日判决维持原判。 1994 年 6 月 30 日,西安市红会医院对甲的上述损伤作 CYT 检查,作出诊 断为“脑 CT 扫描发现左侧额骨顶部见凹陷骨折改变(陈旧骨折)。凹陷骨折部 位与 1990 年 3 月外伤部位一致。目前考虑为外伤性癫痫,是因为凹陷骨折压 迫脑组织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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