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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很高。当然,一种进一步的选择是,对问题根本不做任何事情。假定由政府通 过行政机制进行管制来群决问题所包含的成本很高(尤其是假定该成本包括政府进行这种干预所带来的所 有结果),无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假定,来自管制的带有害效应的行为的收益将少于政府管制所 包含的成本 本节对有害效应问题的讨论(考虑了市场交易的成本)是很不够的。但这至少可使人们明白,问题在 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 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实际上,对政策问题要得出满意的观点, 就得进行耐心的研究,以确定市场、企业和政府是如何解决有害效应问题的。经济学家需要研究中间人在 联络当事人方面的作用,限制性契约的效力,大规模不动产开发公司的问题以及政府的区域规划及其他管 制行为的实施。我确信,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一般都有过高估计政府管制的优点的倾向。但这种观点即使成 立,也只不过是建议应减少政府管制,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分界线应定在哪里。在我看来,似乎必须通过对 以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算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但如果以有缺陷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 这种研究是不理想的。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学方法来研究问题。 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第五节的讨论不仅闸述了观点,而且提供了对有害效应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的概要。所举的案例虽说 都发生在英国,但要选择美国的案例也很容易,并且论证的特征也完全相同。当然,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 本的,则所有问题(衡平法问题除外)就是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充分界定和对法律行为的后果的预测。但是,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己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 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者经济行为。因此,看来法院应该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 虑这些后果,只要这不会给法律本身带来过多的不确定性就行。甚至当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改变权利的法 律界定时,显然也需要尽量减少这种交易,从而减少进行这种交易的资源耗费。 尽管详细研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前提条件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我一直没能这样做。然而,粗 略的研究中也显而易见,法院常常承认他们的判决具有经济含义,并意识到问题的相互性(而许多经济学 家却没有意识到)。而且,他们一贯在判决中将这些经济含义与其他因素一起考虑。在这方面,美国的学 者以比英国的同行更明确的方式阐述了该问题。于是,引用普罗瑟论侵权问题的话来说就是,一个人可能 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他所开的工厂 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一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 言(着重号是引者加的),它才构成妨害。.正如一个在小镇上制造蜡烛的古老案例中所说的,“事情 的效用决定了争端的解决”。 世界上总得有工厂、冶炼厂、炼油厂、有噪声的机器和爆破声,甚至在它们给毗邻的人们带来不便 时,也要求原告为了大众利益而忍受出现的并非不合理的不舒适。 典型的英国学者并没有如此明确地指出效用与所导致的损害之间的比较,在决定是否将有害结果视为 妨害时是一个基本因素。但类似的观点(只是没有用很明确的话来表述),还是可以发现的。法院认定有 害结果必须是严重的这一理论,无疑部分地反映了总有一些收益会抵销有害后果这一事实、从个人案件的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很高。当然,一种进一步的选择是,对问题根本不做任何事情。假定由政府通 过行政机制进行管制来群决问题所包含的成本很高(尤其是假定该成本包括政府进行这种干预所带来的所 有结果),无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假定,来自管制的带有害效应的行为的收益将少于政府管制所 包含的成本。 本节对有害效应问题的讨论(考虑了市场交易的成本)是很不够的。但这至少可使人们明白,问题在 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 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实际上,对政策问题要得出满意的观点, 就得进行耐心的研究,以确定市场、企业和政府是如何解决有害效应问题的。经济学家需要研究中间人在 联络当事人方面的作用,限制性契约的效力,大规模不动产开发公司的问题以及政府的区域规划及其他管 制行为的实施。我确信,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一般都有过高估计政府管制的优点的倾向。但这种观点即使成 立,也只不过是建议应减少政府管制,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分界线应定在哪里。在我看来,似乎必须通过对 以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算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但如果以有缺陷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 这种研究是不理想的。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学方法来研究问题。 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第五节的讨论不仅阐述了观点,而且提供了对有害效应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的概要。 所举的案例虽说 都发生在英国,但要选择美国的案例也很容易,并且论证的特征也完全相同。当然,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 本的,则所有问题(衡平法问题除外)就是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充分界定和对法律行为的后果的预测。但是,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 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因此,看来法院应该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 并在判决时考 虑这些后果,只要这不会给法律本身带来过多的不确定性就行。甚至当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改变权利的法 律界定时,显然也需要尽量减少这种交易,从而减少进行这种交易的资源耗费。 尽管详细研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前提条件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我一直没能这样做。然而,粗 略的研究中也显而易见,法院常常承认他们的判决具有经济含义,并意识到问题的相互性(而许多经济学 家却没有意识到)。而且,他们一贯在判决中将这些经济含义与其他因素一起考虑。在这方面,美国的学 者以比英国的同行更明确的方式阐述了该问题。于是,引用普罗瑟论侵权问题的话来说就是,一个人可能 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他所开的工厂 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 言(着重号是引者加的),它才构成妨害。.正如一个在小镇上制造蜡烛的古老案例中所说的,“事情 的效用决定了争端的解决”。 世界上总得有工厂、冶炼厂、炼油厂、有噪声的机器和爆破声,甚至在它们给毗邻的人们带来不便 时,也要求原告为了大众利益而忍受出现的并非不合理的不舒适。 典型的英国学者并没有如此明确地指出效用与所导致的损害之间的比较,在决定是否将有害结果视为 妨害时是一个基本因素。但类似的观点(只是没有用很明确的话来表述),还是可以发现的。法院认定有 害结果必须是严重的这一理论,无疑部分地反映了总有一些收益会抵销有害后果这一事实、从个人案件的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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