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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 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 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 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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