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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程序中的主体部分,属于典型的侦查程序,而第二级预审则是对重罪案件的初级 预审进行的进一步审查。”6“狭义上的预审是指《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三 编规定的由预审法庭指挥进行的预审,是由预审法庭依据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力进行的 侦查活动。…预审活动旨在搜集和提供借以准确了解事实真相的各种证据材料 笔者通过对法国预审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后,认为学者们的这些观点是值得 商榷的。笔者认为,法国的预审程序是伴随着纠问式诉讼模式而产生的,并非资产阶 级革命的产物;法国的初级预审不仅具有侦查性,而且具有司法裁判性。 、法国预审制度的起源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法国的预审制度是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是在推翻封建统治 后针对封建社会对人权的侵犯而建立起来的一项保障人权的制度。但实际情况并非如 此。其实,法国早在13世纪中期纠问式诉讼形式由宗教法庭向世俗法庭推广并逐步 代替控诉式诉讼形式时起,就有了预审程序。 法国最初出现的刑事诉讼形式是控诉式诉讼。控诉式诉讼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诉 讼形式,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开始实行。蛮族入侵后,法兰克王国也实行这种 形式的诉讼程序。法国直到中世纪早期,实行的都是控诉式诉讼程序。控诉式诉讼, 也称弹劾式诉讼,是由控诉而发动的诉讼。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辩论、审理都是在 受到追诉的人与控诉他的对手之间展开。当时的刑事诉讼除少数例外,不被视为国家 的事,而由私人向法院起诉。所以,诉讼必须由原告提起,法院不得主动追究。查明 案情的方法主要是宣誓陈述(或称共誓涤罪)、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法官并不主动 调査证据,例如在司法决斗中,法官仅仅限于命令进行司法决斗,审查决斗的进行是 否符合规则,并且确认决斗的结果。 在控诉式诉讼之后,纠问式诉讼逐步得到实行。“纠问式诉讼程序的名称取自诉 讼的‘开始手续’一一侦查与讯问。这一‘开始手续’对其后诉讼的进展起着支配作 用并且将对诉讼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1纠问式诉讼产生于教会法庭的内部。13 世纪的教会法庭所实行的完全是纠问式诉讼。在针对教士提起的诉讼之中,为了避免 丑闻外露,教会法庭采取了纠问式诉讼形式,以秘密的方式进行追诉。13世纪中期 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在法国已基本定型,并逐步由宗教法庭向世俗社会推广。13世纪 后,为了加强对农民的镇压和对强盗的打击,这种纠问式诉讼又扩展到地方的领主法 院和普通的刑事案件之中。 在纠问式诉讼中,法官的作用显得较为积极。这种诉讼从开始至结束,整个过程 都控制在政府官员(法官)手中,非专业人员不得介入。为了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的诉讼结果,法官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主动追查事实,自行进行调查。调查不 仅在于查找证人并听取他们的证言,还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法国国王颁布的1670 年敕令第十四编第一条规定,自被告人被逮捕起,最迟24小时之内,必须对被告人 进行讯问。法官的全部艺术就在于取得被告的供述。讯问被告秘密进行,没有辩护人 协助,并且为了取得被告人的供述,可以采用刑讯的手段逼取口供。可见,这时的“犯 罪侦査”已成为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或者说是法官的重要职能。案件调查分为2 预审程序中的主体部分,属于典型的侦查程序,而第二级预审则是对重罪案件的初级 预审进行的进一步审查。”[3]69“狭义上的预审是指《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三 编规定的由预审法庭指挥进行的预审,是由预审法庭依据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力进行的 侦查活动。……预审活动旨在搜集和提供借以准确了解事实真相的各种证据材料。”[4] 笔者通过对法国预审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后,认为学者们的这些观点是值得 商榷的。笔者认为,法国的预审程序是伴随着纠问式诉讼模式而产生的,并非资产阶 级革命的产物;法国的初级预审不仅具有侦查性,而且具有司法裁判性。 一、法国预审制度的起源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法国的预审制度是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是在推翻封建统治 后针对封建社会对人权的侵犯而建立起来的一项保障人权的制度。但实际情况并非如 此。其实,法国早在 13 世纪中期纠问式诉讼形式由宗教法庭向世俗法庭推广并逐步 代替控诉式诉讼形式时起,就有了预审程序。 法国最初出现的刑事诉讼形式是控诉式诉讼。控诉式诉讼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诉 讼形式,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开始实行。蛮族入侵后,法兰克王国也实行这种 形式的诉讼程序。法国直到中世纪早期,实行的都是控诉式诉讼程序。控诉式诉讼, 也称弹劾式诉讼,是由控诉而发动的诉讼。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辩论、审理都是在 受到追诉的人与控诉他的对手之间展开。当时的刑事诉讼除少数例外,不被视为国家 的事,而由私人向法院起诉。所以,诉讼必须由原告提起,法院不得主动追究。查明 案情的方法主要是宣誓陈述(或称共誓涤罪)、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法官并不主动 调查证据,例如在司法决斗中,法官仅仅限于命令进行司法决斗,审查决斗的进行是 否符合规则,并且确认决斗的结果。 在控诉式诉讼之后,纠问式诉讼逐步得到实行。“纠问式诉讼程序的名称取自诉 讼的‘开始手续’——侦查与讯问。这一‘开始手续’对其后诉讼的进展起着支配作 用并且将对诉讼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5]75 纠问式诉讼产生于教会法庭的内部。13 世纪的教会法庭所实行的完全是纠问式诉讼。在针对教士提起的诉讼之中,为了避免 丑闻外露,教会法庭采取了纠问式诉讼形式,以秘密的方式进行追诉。13 世纪中期, 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在法国已基本定型,并逐步由宗教法庭向世俗社会推广。13 世纪 后,为了加强对农民的镇压和对强盗的打击,这种纠问式诉讼又扩展到地方的领主法 院和普通的刑事案件之中。 在纠问式诉讼中,法官的作用显得较为积极。这种诉讼从开始至结束,整个过程 都控制在政府官员(法官)手中,非专业人员不得介入。为了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的诉讼结果,法官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主动追查事实,自行进行调查。调查不 仅在于查找证人并听取他们的证言,还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法国国王颁布的 1670 年敕令第十四编第一条规定,自被告人被逮捕起,最迟 24 小时之内,必须对被告人 进行讯问。法官的全部艺术就在于取得被告的供述。讯问被告秘密进行,没有辩护人 协助,并且为了取得被告人的供述,可以采用刑讯的手段逼取口供。可见,这时的“犯 罪侦查”已成为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或者说是法官的重要职能。案件调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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