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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反映和监督资源税的应交和实际交纳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 交资源税”明细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资源税,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资源税,期 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资源税。 (五)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交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比例计算交纳。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企业计算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 “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交纳城市维 护建设税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一种附加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径相同。由于教育费附加不是税,因而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是通过“其他应交 款”科目核算。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 “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实际交纳教育费附 加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 (一)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是指应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 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经常性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如产、病假期间) 下支付的工资。 应付工资的核算,主要包括工资结算的核算和工资费用分配的核算两个方面。为了总括 地反映企业与职工有关工资结算和工资费用的分配情况,应设置“应付工资”科目。凡是包 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应付工资” 科目核算。 “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登记本月支付的工资额,其中包括转出的待领工资,贷方登记 本月实际发生的按用途分配的工资额;期末若为借方余额,则表示多支付的工资数,若为贷 方余额,则表示应付未付的工资数 应当指出的是,“应付工资”科目借方登记本月支付的工资额,是依据上月考勤记录、 产量记录等原始资料计算的,而贷方登记的本月实际发生的按用途分配的工资数,是依据本 月考勤记录、产量记录等原始资料计算的。按照本月实际发生数进行工资费用的分配,体现 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如果企业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额相差不多,为了简化核算,也可以根 据本月实际支付的工资额进行工资费用的分配,这时“应付工资”科目借贷双方数额一致 期末无余额 在“应付工资”科目下,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 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1、工资结算的核算。进行应付工资的核算,首先要计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计算应付 职工工资时,应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计件工资单件,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计算应付给每一职工的工资数,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有关代扣款项凭证 计算实际应发放给每一职工的金额,并按车间、部门编制工资结算单。 为了总括反映整个企业对职工工资的结算情况,便于进行总分类核算,会计部门应根据 按车间、部门编制的工资结算单,汇总编制“工资结算汇总表”。 在每月发放工资前,应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中的应发金额总数,开出现金支票,向银行 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放工资时,根据实际以现金支付为了反映和监督资源税的应交和实际交纳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 交资源税”明细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资源税,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资源税,期 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资源税。 (五)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交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比例计算交纳。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企业计算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 “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交纳城市维 护建设税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一种附加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口 径相同。由于教育费附加不是税,因而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是通过“其他应交 款”科目核算。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 “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实际交纳教育费附 加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 (一)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是指应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 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经常性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如产、病假期间) 下支付的工资。 应付工资的核算,主要包括工资结算的核算和工资费用分配的核算两个方面。为了总括 地反映企业与职工有关工资结算和工资费用的分配情况,应设置“应付工资”科目。凡是包 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应付工资” 科目核算。 “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登记本月支付的工资额,其中包括转出的待领工资,贷方登记 本月实际发生的按用途分配的工资额;期末若为借方余额,则表示多支付的工资数,若为贷 方余额,则表示应付未付的工资数。 应当指出的是,“应付工资”科目借方登记本月支付的工资额,是依据上月考勤记录、 产量记录等原始资料计算的,而贷方登记的本月实际发生的按用途分配的工资数,是依据本 月考勤记录、产量记录等原始资料计算的。按照本月实际发生数进行工资费用的分配,体现 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如果企业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额相差不多,为了简化核算,也可以根 据本月实际支付的工资额进行工资费用的分配,这时“应付工资”科目借贷双方数额一致, 期末无余额。 在“应付工资”科目下,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 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1、工资结算的核算。进行应付工资的核算,首先要计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计算应付 职工工资时,应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计件工资单件,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计算应付给每一职工的工资数,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有关代扣款项凭证 计算实际应发放给每一职工的金额,并按车间、部门编制工资结算单。 为了总括反映整个企业对职工工资的结算情况,便于进行总分类核算,会计部门应根据 按车间、部门编制的工资结算单,汇总编制“工资结算汇总表”。 在每月发放工资前,应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中的应发金额总数,开出现金支票,向银行 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放工资时,根据实际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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