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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期检出病马、阳性马应立即处理:对可疑马进行隔离观察:阴性马进行 有效的预防。 (2)改善马群营养,加强管理。 (3)凡属烈性传染病,阳性马尸体应予焚烧或深埋,其粪便和环境应严格进行 消毒,搜索疫源,杜绝传染。并应立即上报及与当地兽医机关联系,按农业部 颁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5.凡属下列情况的免疫马匹可予全采血: (1)免疫反应严重、体质衰弱不能持续免疫者 (2)非传染性疾病救治无效者: (3)肝脏破裂者 (4)其他特殊情况者 6.剖检 全采血马匹或病死马匹(不包括传染病),均须分别于专设解剖室内经兽医剖检 后处理,必要时作病理检查。凡经剖检证实有传染病或恶性肿瘤等马匹的血液 或血浆应予废弃。马匹尸体的处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卫生部等部委 颁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书页号:2005版中国药典三部通则第7页 生物制品 包装规程 、总则 生物制品的包装应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管理规定》执行 2.包装车间的设施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包装用 材料应符合国家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标准中有关要求。 3.已分装或冻干后制品,经质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和综合审评,对符合质 量标准者发出包装通知单后,方可进行包装。有专门规定者除外。 4.同一车间有数条包装生产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各包装线之间应有隔离设 施。外观相似的制品不得在相邻的包装线上包装。每条包装线均应标明正在 包装的制品名称及批号。 二、透视检查(以下简称透检) 1.熔封后的安瓿,在透检前须经破漏检査。破漏检査可采用减压或其他方 法。用减压法时,应避免将安瓿泡入液体中。 2.制品在包装前必须按照各论中的要求进行外观检查。制品透视要求和标准 如下 (1)透视应采用日光灯(光照度应为1000~3000Ix),其背景和光照度按制品的性状 调整; (2)透视人员的视力应每半年检查一次,视力应在4.9或4.9以上,矫正视力应 在50或50以上,无色盲 (3)凡制品颜色或澄明度异常、有异物或有摇不散的凝块、有结晶析出、封口 不严、有黑头或裂纹等应全部剔除,有专门规定者应按相关各论执行 、标签(1)早期检出病马、阳性马应立即处理;对可疑马进行隔离观察;阴性马进行 有效的预防。 (2)改善马群营养,加强管理。 (3)凡属烈性传染病,阳性马尸体应予焚烧或深埋,其粪便和环境应严格进行 消毒,搜索疫源,杜绝传染。并应立即上报及与当地兽医机关联系,按农业部 颁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5.凡属下列情况的免疫马匹可予全采血: (1)免疫反应严重、体质衰弱不能持续免疫者; (2)非传染性疾病救治无效者; (3)肝脏破裂者; (4)其他特殊情况者。 6.剖检 全采血马匹或病死马匹(不包括传染病),均须分别于专设解剖室内经兽医剖检 后处理,必要时作病理检查。凡经剖检证实有传染病或恶性肿瘤等马匹的血液 或血浆应予废弃。马匹尸体的处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卫生部等部委 颁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书页号:2005 版中国药典三部通则第 7 页 生物制品 包装规程 一、总则 1.生物制品的包装应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管理规定》执行。 2.包装车间的设施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包装用 材料应符合国家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标准中有关要求。 3.已分装或冻干后制品,经质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和综合审评,对符合质 量标准者发出包装通知单后,方可进行包装。有专门规定者除外。 4.同一车间有数条包装生产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各包装线之间应有隔离设 施。外观相似的制品不得在相邻的包装线上包装。每条包装线均应标明正在 包装的制品名称及批号。 二、透视检查(以下简称透检) 1.熔封后的安瓿,在透检前须经破漏检查。破漏检查可采用减压或其他方 法。用减压法时,应避免将安瓿泡入液体中。 2.制品在包装前必须按照各论中的要求进行外观检查。制品透视要求和标准 如下: (1)透视应采用日光灯(光照度应为 1000~3000 lx),其背景和光照度按制品的性状 调整; (2)透视人员的视力应每半年检查一次,视力应在 4.9 或 4.9 以上,矫正视力应 在 5.0 或 5.0 以上,无色盲; (3)凡制品颜色或澄明度异常、有异物或有摇不散的凝块、有结晶析出、封口 不严、有黑头或裂纹等应全部剔除,有专门规定者应按相关各论执行。 三、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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