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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长宁区陶家宅居民委员会及何家宅 居民委员会书面证明、户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表、司法部司法 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及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不久,被告于1993年 热衷搓麻将且彻夜不归后,双方产生矛盾。自1995年起,被告擅 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数年;现经本院公告查找又确无下落。原 告于1999年8月12日下午遭电流击中、处于植物人状态时,被 告亦未尽妻子义务,故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诉 讼中对原、被告所生之子抚育权问题未提出主张,考虑到原告目 前系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权尚未明确,故本院对子女抚育权问 题不予处理。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原告的 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在被告尚未出现时不予分割,日后另行主张, 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许生桂与被告李炎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许生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 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 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3-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长宁区陶家宅居民委员会及何家宅 居民委员会书面证明、户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表、司法部司法 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及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不久,被告于 1993 年 热衷搓麻将且彻夜不归后,双方产生矛盾。自 1995 年起,被告擅 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数年;现经本院公告查找又确无下落。原 告于 1999 年 8 月 12 日下午遭电流击中、处于植物人状态时,被 告亦未尽妻子义务,故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诉 讼中对原、被告所生之子抚育权问题未提出主张,考虑到原告目 前系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权尚未明确,故本院对子女抚育权问 题不予处理。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原告的 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在被告尚未出现时不予分割,日后另行主张, 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许生桂与被告李炎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原告许生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 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 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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