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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四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 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 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五条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第十六条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 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 在中国就业。 第四章旅行 第二十条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国外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五章出境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六章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 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 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第二十六条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 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 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 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 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 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 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 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 罚 第八章附则2 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四条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 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 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五条 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 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 在中国就业。 第四章 旅 行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 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国外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五章 出 境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 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 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 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 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 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 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 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 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 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 罚。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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