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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与50年代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无直接的历史关系,它不是50年代非公有制经 济成份的继续和复活,而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再生。在城市,国有经济独家垄断经营给社会经济发展和 人民群众生活带来许多困难的局面,大批待业青年和返城知青存在的现状,成为城市个体经济产生的经济原因 和社会条件。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从安置待业人员就业的需要出发,政府给个体经济开了绿灯,鼓励多渠道 自谋职业,城市个体经济由此产生。在农村,本来就存在着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这 问题更加突出,部分富余劳动力开始从事个体经营,有的则进入城市,成为个体经济的又一生长点 个体经济重新产生之后,由于适应我国社会的客观需要而迅速发展。党和政府在积极引导的同时,加强了 对个体经济的进一步探讨。1980年8月,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提出改革劳 动体制的思想,允许“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劳动服务”。文件指出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 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 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这实际上是对个体经济这个当时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了重新定位。19 81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从个体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作用角度进一步深化了 对个体经济的认识,认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 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扩大就业”都有重大意义。同年制定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人口 的若干决定》从所有制高度指出,在公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 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这表明我国开始形成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占优势前提下的 “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思想。从1983年起,我国对个体经济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开始从行业特点 等角度来认识个体经济。国务院在《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中指出,饮食、缝纫、浴池、修 理等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行业,“可以基本上让集体或个人去经营”。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 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 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 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这就把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个体经济 与一般意义上的私有经济区别开来,认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只能从属于社会主义、服务于 社会主义。《决定》进一步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 前进的需要,决不是退回到建国初期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在城乡占绝对优势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决不会动 摇而只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80年代,随着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部分个体劳动者手中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金和经营管理知识,在此 基础上,我国的私营经济开始发展起来。据统计,到1987年,全国私营企业总数达11.5万家。对于这 必然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党和政府在开始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即:不鼓励、不宣传、不提倡、不消 灭、不禁止、不取缔、看一看的政策。党的十三大上,第一次提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 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具有优势的公有制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的巨大影响”。1988年4月 七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也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国家 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有关私营企业 管理的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从立法角度保护私营企业的合理存在和健康发展。从此,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有 了明确的态度和政策,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中继个体经济之后也有了自己确定的地位乡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与50年代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无直接的历史关系,它不是50年代非公有制经 济成份的继续和复活,而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再生。在城市,国有经济独家垄断经营给社会经济发展和 人民群众生活带来许多困难的局面,大批待业青年和返城知青存在的现状,成为城市个体经济产生的经济原因 和社会条件。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从安置待业人员就业的需要出发,政府给个体经济开了绿灯,鼓励多渠道 自谋职业,城市个体经济由此产生。在农村,本来就存在着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这 一问题更加突出,部分富余劳动力开始从事个体经营,有的则进入城市,成为个体经济的又一生长点。 个体经济重新产生之后,由于适应我国社会的客观需要而迅速发展。党和政府在积极引导的同时,加强了 对个体经济的进一步探讨。1980年8月,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提出改革劳 动体制的思想,允许“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劳动服务”。文件指出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 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 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这实际上是对个体经济这个当时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了重新定位。19 81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从个体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作用角度进一步深化了 对个体经济的认识,认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 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扩大就业”都有重大意义。同年制定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人口 的若干决定》从所有制高度指出,在公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 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这表明我国开始形成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占优势前提下的 “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思想。从1983年起,我国对个体经济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开始从行业特点 等角度来认识个体经济。国务院在《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中指出,饮食、缝纫、浴池、修 理等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行业,“可以基本上让集体或个人去经营”。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 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 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 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这就把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个体经济 与一般意义上的私有经济区别开来,认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只能从属于社会主义、服务于 社会主义。《决定》进一步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 前进的需要,决不是退回到建国初期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在城乡占绝对优势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决不会动 摇而只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80年代,随着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部分个体劳动者手中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金和经营管理知识,在此 基础上,我国的私营经济开始发展起来。据统计,到1987年,全国私营企业总数达11.5万家。对于这 一必然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党和政府在开始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即:不鼓励、不宣传、不提倡、不消 灭、不禁止、不取缔、看一看的政策。党的十三大上,第一次提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 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具有优势的公有制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的巨大影响”。1988年4月, 七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也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国家 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有关私营企业 管理的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从立法角度保护私营企业的合理存在和健康发展。从此,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有 了明确的态度和政策,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中继个体经济之后也有了自己确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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