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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规定 1、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处理。 2、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 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过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加封,经营人和 承运人应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好,不得擅自开启或毁损。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过境货物进行查验。海关查验时,经 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负责搬移或开拆和重封货物 包装。过境货物入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经 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督下存入海关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4、过境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期限,应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过境 货物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出境的,海关按货物等值以下予以罚款处理。 过境货物入境后未向海关申报,超过3个月的,海关将根据《海关 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提取变卖处理。 5、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经营人 应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有关货物进口手续,并补缴进口税款。6 (四)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规定 1、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处理。 2、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 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过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加封,经营人和 承运人应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好,不得擅自开启或毁损。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过境货物进行查验。海关查验时,经 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负责搬移或开拆和重封货物 包装。过境货物入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经 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督下存入海关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4、过境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期限,应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过境 货物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出境的,海关按货物等值以下予以罚款处理。 过境货物入境后未向海关申报,超过3个月的,海关将根据《海关 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提取变卖处理。 5、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经营人 应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有关货物进口手续,并补缴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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