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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 有确定代理诉讼的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 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 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 ◼ 《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 有确定代理诉讼的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 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 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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