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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 具体规定为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 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 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 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 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 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 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 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7 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7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 具体规定为: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 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 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 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 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 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 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 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 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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