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其他税 资源税 印花税 当城市维护建设税 当契税
1 第六章 其他税 资源税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契税
第一节资源税 资源税概述 当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包括开采应 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和 开发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当资源税的开征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了 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 可排除因资源条件上的差异造成的利润分配上 的不合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 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2 第一节 资源税 资源税概述 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包括开采应 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和 开发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开征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了 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 可排除因资源条件上的差异造成的利润分配上 的不合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 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当资源税的纳税义务: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或者生产盐的所有单 位和个人,包括开采矿产和生产盐的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中国公 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 当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资源和盐 资源,具体包括(7类):原油、天然气、煤炭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 属矿原矿、盐(固体盐和液体盐)
3 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或者生产盐的所有单 位和个人,包括开采矿产和生产盐的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中国公 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 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资源和盐 资源,具体包括(7类):原油、天然气、煤炭、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 属矿原矿、盐(固体盐和液体盐)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 有应税资派都实行幅三想日 当税率上,资源税对所 税额幅度 6% 6% 度的定额税率,考试 、天然气 时具体税额不需要记、其他金属矿原矿十 三、煤炭 2-10%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w纳税人在开采过程中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3-25元/吨 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60元/吨 品,凡未单独规定税|七、盐 额的,一律按主矿产 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4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 税率上,资源税对所 有应税资源都实行幅 度的定额税率,考试 时具体税额不需要记 纳税人在开采过程中 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 品,凡未单独规定税 额的,一律按主矿产 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税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6% 二、天然气 6% 三、煤炭 2-10%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3-25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6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 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 不明显等。 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纳税人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 5%。2014年12月1日起税率改为6%,同时取消矿场资源 补偿费。 改革后,一年之内,新疆,地方新增税收35.78亿元,资 源税改革体现出明显的财税效益和民生效益。专家认为, 资源税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使新疆财政收入明显增加, 保障地方利益的机制正在逐步建立,新疆试点经验也为资 源税改革在全国推进积累了经验。尽管如此,新疆资源税 改革有待深化,今后应寻找资源地和油企双方利益的结合 点,完善政策细节,调整相关内容,既要考虑到新疆发展 地方经济、改善民生的需要,又要考虑到企业的可持续发 展
5 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 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 不明显等。 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纳税人,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 5%。2014年12月1日起税率改为6%,同时取消矿场资源 补偿费。 改革后,一年之内,新疆,地方新增税收35.78亿元,资 源税改革体现出明显的财税效益和民生效益。专家认为, 资源税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使新疆财政收入明显增加, 保障地方利益的机制正在逐步建立,新疆试点经验也为资 源税改革在全国推进积累了经验。尽管如此,新疆资源税 改革有待深化,今后应寻找资源地和油企双方利益的结合 点,完善政策细节,调整相关内容,既要考虑到新疆发展 地方经济、改善民生的需要,又要考虑到企业的可持续发 展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为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撒价外费用不包括: 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 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6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为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不包括: 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 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 具体规定为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 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 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 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 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 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 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 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7 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7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 具体规定为: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 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 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 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 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 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 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 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 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 当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当纳税义务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验纳税义务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或捐赠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单位税额 当收购未完税产品,于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单位税额
8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义务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义务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或捐赠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单位税额 收购未完税产品,于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例1:某大理石厂9月份开采大理石700吨, 其中对外销售500吨,自用200吨,用于 本企业的基建100吨,用于继续深加工的 100吨,单位税额为3元/吨 应纳税额=3×500+3×200=2100元
9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例1:某大理石厂9月份开采大理石700吨, 其中对外销售500吨,自用200吨,用于 本企业的基建100吨,用于继续深加工的 100吨,单位税额为3元/吨。 应纳税额=3×500+3×200=2100元
五、资源税的减免税优惠 下列情况的可以享受资源税减免 当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免税。 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 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10
10 五、资源税的减免税优惠 下列情况的可以享受资源税减免: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免税。 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 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