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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昌等诉于海等案 (无因管理)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1998)青民初字第1761号。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潍民终字第47号。 重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0)青民重字第17号。 补正裁定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0)青民重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潍民终字第145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审上诉人):刘延昌。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秀芳。 一 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阎新珍。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佳良。 法定代理人:阎新珍。 以上四原告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重审、重审二审):马光诚,山东九 州天衡律刑事务所律师。 审被告(被上诉人、重审上诉人):于海。 法定代理人:于学民。 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学民。 被告(一审上诉人、重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青州市华裕纸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裕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忠,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路宝琦,公司工会主席。 诉讼代理人:陈林,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玉民;审判员:刘敏、杨守武。 二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红;代理审判员:林少华、赵忠芳。 重审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振春:审判员:刘洪军、孙广胜。 二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红:代理审判员:张永明、邢伟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7日。 重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26日。刘延昌等诉于海等案 (无因管理)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1998)青民初字第 1761 号。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潍民终字第 47 号。 重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0)青民重字第 17 号。 补正裁定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0)青民重字第 17 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潍民终字第 1455 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审上诉人):刘延昌。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秀芳。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阎新珍。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佳良。 法定代理人:阎新珍。 以上四原告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重审、重审二审):马光诚,山东九 州天衡律刑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重审上诉人):于海。 法定代理人:于学民。 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学民。 被告(一审上诉人、重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青州市华裕纸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裕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忠,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路宝琦,公司工会主席。 诉讼代理人:陈林,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玉民;审判员:刘敏、杨守武。 二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红;代理审判员:林少华、赵忠芳。 重审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振春;审判员:刘洪军、孙广胜。 二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红;代理审判员:张永明、邢伟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 年 10 月 8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 年 3 月 7 日。 重审审结时间:2000 年 11 月 4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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